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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你知道海关罚没的物品去哪儿了吗?
编者:老高
封面图片
刊首语
老高于2021年4月24宁波办公室
七七四十九期,这是个值得纪念的数字。记得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一期是20年五一假期期间我发起的。一晃又到了起点。准备说点什么呢?
这一年间有不少人加我的微信,与不少人建立了起了友谊。很多次想建立一个新群,认识新的朋友。但自己感觉WX群越来越成为了我网络社交的一个障碍,很多群看的看的就遗忘了。所以我想说我还是更好喜欢一对一的交流。第一期的时候我说过,我是一个爱交朋友的人,我愿意深度去认识一个朋友,交往一个朋友。此话依然算数。所以大家可以加我微信 aogo66 。
我也说过,深度的去了解一个行业,深度去认识一个人。今年我想加个词,我希望和大家一起深度的去了解一个行业,去认识一个人。 希望在这里,我们共创、共享清爽、干净、友好、(规则内)自由的氛围,互相滋养,都有收获。
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本期带来海关发布今天推送的一篇文章,10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让你了解最新的侵权信息。同时,文章还链接了一篇文章:海关罚没物品去哪儿了?相信很多人对这个话题是有兴趣的,你知道海关罚没的物品去哪儿了吗?阅读完你就知道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官方宣传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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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0b78naaakaaawmah3webbjqfa2gdavuaabia.f10002.mp4
4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120余名宁波市企业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共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4月20日,陈志君院长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同案犯被告人文某、贺某侵犯商业秘密案。4月22日当天,宁波中院对上述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宣判。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通过相关安排,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此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电声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电声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美丽不可作假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在对一票出口国外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票名为“塑料刷”的货物中夹带有“HUDABEAUTY”商标的唇彩5.33万个、睫毛膏3600个、妆前乳288个、粉底液1080个。经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确认涉嫌侵权,并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侵权配件止步国门
近日,腾冲海关关员在猴桥口岸对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查获有“玉柴”“飞燕”标识的车辆配件55件,涉嫌侵犯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深圳湾海关查获手表、耳机等侵权出口货物3.7万件0bf22yabqaaapmaikrecbfqfbvwdddlaagaa.f10003.mp4
近日,经OPPO、小米等相关品牌权利人确认,深圳湾海关此前查获的一批货物均涉嫌侵权。该批涉嫌侵权货物包括手机壳28000件、手表5700块、耳机3880个、鞋子56双、游戏手柄40个等共计3.7万件,涉及OPPO、小米等品牌。
2021年4月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图片
该案涉及的诉争商标是由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2737756号“人生一串”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第22737756号“人生一串”商标
2019年11月29日,第三人上海宽娱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人生一串”系列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节目名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5、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专利权属案 准确界定职务发明 有效激励万众创新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新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而系个人发明,应归个人所有。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以贯彻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标准为宗旨,对于认定职务发明时所涉工作任务、物质条件、技术条件以及前述要素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等法律适用问题给予了针对性的论证与阐述。
宋军礼于2018年4月23日与新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8月20日获得授权。2020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系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新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宋军礼本职工作中的设备维护、督促设备厂家整改以及对输送带进行耐高温测试等与研发石墨烯生产设备的工作任务差别较大,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下达了该研发任务;涉案专利与单位设备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新材公司不能证明该设备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起到较大启示作用,故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驳回新材公司诉讼请求。新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南翔”小笼商标案一审落槌,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4.2万
王英鸽上海浦东法院
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深受大众喜爱。然而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为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下称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2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资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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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半小时!
只有1个半小时!
小撒来了,但只有1个半小时!
从抵达到离开,不足90分钟拍摄时间,
学霸出身,技能满点,
是偶像派更是实力派的小撒,
将如何为知识产权“带盐”?
大片看腻了,
精美制作太寻常,
就让我们回归朴素,
请小撒把“开讲啦”搬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您讲述,一件专利是如何诞生的吧!
高端的食材,往往只需要最简单的加工;
顶流主持人,往往只需要最朴素的记录。
接下来,
在这个草长莺飞四月天,
无论你身在何处,
都请跟随小撒的脚步,
走进知识产权!
台积电创办人张忠谋上午出席2021「大师智库论坛」,以珍惜台湾半导体晶圆製造的优势为主题演讲。针对台湾能否创造台积电以外的另一座护国神山?张忠谋直言「难」,认为南韩製造优势和台湾相似,三星电子才是台积电强劲对手。 记者林澔一/摄影
张忠谋:大陆目前不是对手、台积电劲敌是三星张忠谋针对台湾半导体竞争国家进行剖析,他强调与美国相较,台湾最大优势在有大量敬业及优秀人才,且愿意投入製造业;美国虽然「有胡罗卜又有棒子」,但是单位成本显著较台湾高,暂时的短期的津贴不能弥补长期的竞争劣势,台湾的优势就是美国是弱势。
至于中国大陆,张忠谋指出,大陆虽然有20年、几百亿美元补贴,但半导体製造落后台积电5年以上,逻辑半导体设计落后美国、台湾一两年,大陆现在还不是对手,尤其在晶圆製造方面。
不过,面对南韩的竞争,张忠谋强调,在晶圆製造域三星电子是台积电的强劲竞争对手,因为南韩在晶圆製造领域的优势跟台湾相似。
2021年,一位王姑娘突然爱上了申请商标。
根据国方软件的统计数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自然人王书艳在今年第一季度已经申请了8800件商标。
这8800件商标中的8793件,是SKREAM商标。
截至目前,这位王书艳已申请商标共计2.3万余件。
3月30日6时33分,随着“株洲号”智轨电车从湖南工大站载客驶出,株洲公交快速廊道(智轨A2线)正式进入试运营阶段。期间,市民在廊道内乘坐智轨电车、公交车一律免费乘坐。
此次试运营的公交快速廊道沿途设置的站点有:湖南工大站—神农大剧院南站—珠江南路站—黄河南路站—泰山广场站—天伦路站—中心广场站—株洲站西广场。
株洲公交快速廊道(智能轨道交通系统)采用世界首创普通公交和智轨电车融合运营方案,将普通公交融入智轨廊道,大大提高了廊道通行和利用效率,减少普通公交与社会车辆的交织影响。
智轨电车不依赖钢轨行驶一般3节编组,载客300余人,由中车株洲所研发的全新交通工具。
立案庭 吴桐知产北京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件因评价百度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者,其认为北京趣智阿尔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趣智公司)发表的文章含有“翻了多少个都是骗子广告”、“作恶名单里从不缺百度”等信息,构成商业诋毁,故请求法院判决趣智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据此支持了百度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趣智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趣智公司主张,其行使的是舆论监督的权利,并不存在商业诋毁。双方当事人实际经营范围相差甚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且上述负面评论均为网络用户真实发表,并不属于虚假信息。而百度公司则认为趣智公司存在聚合百度负面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究竟涉案行为属于舆论监督还是商业诋毁,趣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关注本案二审裁判。
养鸡行业通常会在雄性小鸡出生后,将它们杀死,因为公鸡不会生蛋,而且脂肪增加速度太慢,不适合作为肉鸡。
这种做法即浪费又不人道,美国的粮食与农业研究基金会(FFAR)在2019年与开放慈善组织共同发起了”鸡蛋技术奖” ,需求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识别鸡蛋里面受精卵的性别。一旦发现某个鸡蛋会孵化出公鸡,就不再进行孵化,转而上市或者供应食品业。目前,已经有6种技术进入第二阶段测试,每个方案可以获得200万美元资金,完成进一步研发。
1998年,Adobe公司在北京国贸开设了它在中国的第一间办公室。当时,Adobe进入中国的产品远不像今天这么多,只有Photoshop5.5、Acrobat Reader4.0、Illustrator8.0,还有Premiere5.0(以下简称Pr)等等。
与此同时,国内也开始大面积出现了针对这些产品的盗版和“破解”版。几乎每个安装过Adobe系列产品的国内用户,都尝试过替换amtlib.dll的办法,将“Pr”“Ps”装进电脑。
对此,Adobe公司应对的办法并不多。除了起诉几个严重侵权的公司,他们没有太多办法阻止中国用户的“破解”手段。
但这也造成了一个问题:国人太习惯了使用Adobe的免费破解版,国内的图像、影像处理类软件无人问津,市场长期处于一片空白之中。短视频时代来临之前,如果说美图秀秀、光影魔术手等产品支撑起了 PC端的图像处理,勉强算是“国货之光”,那么在视频处理这块,唯一能叫得上知名度的,也只有“爱剪辑”了。
国内公司出品的剪辑工具
如今,这个视频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终于在国内短视频大厂们的努力下渐渐起步。快手、抖音、B站、微信视频号(腾讯)等大小巨头都为自家短视频产品推出了配套剪辑工具。这次“大厂竞相做Pr”的热潮,可以催生出中国版Pr吗?
游隼每年9-10月份左右会迁往南方过冬,到第二年大约4-5月份再返回北极繁殖。
卫星追踪分析发现,这些北极游隼在亚欧大陆主要使用5条迁徙路线。
这些路线具有非常高的迁徙连通性,同一只鸟在不同年份,也几乎会沿着同一条路径返回北极地区,暗示着游隼可能具有非常强的长期记忆能力。
北极游隼迁徙路线(图片来源:Gu et al., 2021)
有趣的是,虽然这些游隼都分布在北极,但是不同种群的迁徙距离却是不一样的:西部两群短距离迁徙(平均3600公里),东部四群长距离迁徙(平均6400公里)。
动物所研究人员进一步在时间尺度上对生活在北极地区的游隼进行了研究。通过对35只游隼的基因组学分析发现,西部的科拉和科尔古耶夫种群,以及东部的亚马尔和科雷马种群分别具有最近共同祖先,并且长、短距离种群的分化时间大概在末次冰盛期前后。
基于游隼的种群历史、潜在繁殖地、越冬地重建等结果,研究人员推测在末次冰盛期到全新世的转换过程中,冰川消退导致的游隼繁殖地向北退缩以及越冬地变迁可能是游隼迁徙路线形成的主要历史原因。
之前周刊介绍过关于火星直升机的事情。现在最新消息来了。已经试飞成功。
图注:机智号的太阳能电池板和旋翼上布满了沙土(实拍)。
4月19日18点55分左右,NASA宣布人类直升机首次在火星试飞成功。这架名为“机智”号(Ingenuity)的小型直升机是此前跟随NASA毅力号火星车一同抵达火星的。
机智号仅重1.8公斤,高0.5米,由两个反向旋转的旋翼提供升力。旋翼由碳纤维制成,直径达1.2米,驱动电机功率350瓦。机智号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技术验证,验证人类采用飞行探测地外星球的全新技术。
据悉,机智号上还携带了一小块当年莱特兄弟制造的第一架飞机上的布料,以纪念和致敬人类实现首次可控动力飞行。机智号算是人类飞行器在火星上的首次可控动力飞行,具有类似的重要历史意义。
10、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多少
办理备案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
1.可获取海关的主动保护。权利人只需根据海关的确权通知提交答复意见,比较省心,否则权利人要主动发现侵权违法线索并告知海关;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可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根据备案的相关信息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联系权利人进行确认。
3.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较低。对于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是提交的保证金较少,且海关将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海关仅扣留货物不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处理,权利人还需寻求司法救济。
4.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11、一句话消息
- 按照工作计划,到明年年底,我们的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6.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3.8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将压缩到4个月以内。——202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 申长雨
- 华为和香奈儿欧盟商标之争:2021年4月21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有争议的图形商标并不相似。”法庭裁决称,“尤其是,香奈儿的商标曲线更圆润、线条更粗,方向是水平的,而华为商标是垂直的。因此,欧盟普通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二者存在差异。”
工具&资源
法发〔202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2、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7.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8.无效宣告申请提交后大概多长时间收到缴费通知书?
答:按照工作进度,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成后,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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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新《专利法》中的药品保护研究 出版时间:2021-02-01
内容简介 :
《新<专利法>中的药品保护研究》中汇编的文章以发表时间先后排序,在整体体例上分为两个部分:首部分“药品创新保护篇”主要汇集了与药品创新保护相关的制度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关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构建,该制度中涉及的相关元素(如拟制侵权制度、上市药品目录集等),《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与药品专利链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等相关条款的探讨与建议。第二部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篇”主要汇集了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建议相关的研究成果,如涉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的性质,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专利权效力的探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等。这些规则虽然不是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直接相关,但实际上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有间接影响的。
作者简介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吴莉娟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目录
目 录
上篇 药品创新保护篇
论道医药专利之一:回顾《专利法》修改历程,看药品的专利保护和例外
一、1984年《专利法》规定:药品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明确了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强制许可
三、2008年《专利法》:增加了Bolar例外的规定,增加了实施强制许可的内容
精彩书摘
《新<专利法>中的药品保护研究》:
一、实现“健康中国”有赖于对药品创新的保护
健康是全人类的共同诉求,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会对生命质量有更高追求。人民健康是最可贵的财富,拥有健康的人民意味着拥有更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事实上,医药产业创新是国家政策持续的重点和目标。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创新意见》出台之前,我国政府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旨在扶持医药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创新药物的研发,加速产业转型,努力由仿制药大国向创新药大国迈进。
早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就将“重大新药创制”确定为16个科技重大专项之一。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关于专利的五项专项任务的第一项就是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再次将生物产业作为我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七大新兴产业之一。
在2016年8月举行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作出了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总书记在会上强调:“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民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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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江生物群——探索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秘密的新窗口
作为一个特异埋藏化石库, 距今5.18亿年的清江生物群,以其高分类多样性、高比例新类型和高保真度软躯体等特征,显示出它对揭示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秘密的历史性意义。
2019年3月22日, 西北大学早期生命与环境研究团队以“华南早寒武世布尔吉斯页岩型化石库——清江生物群”为题的清江生物群研究成果发表于美国《科学》(Science)周刊,向世人公布了中国又一个典型性特异埋藏化石库——清江生物群。
2009年3月,美国发射了开普勒望远镜,用于观察太阳系外的行星。十年来,这架望远镜逐渐失灵,2018年9月25日,它拍摄了最后一张照片(上图),然后就不再工作了。
上图拍摄了水瓶座,缺少一些方格是因为相机的某些部分已经坏了。这个望远镜目前不再跟地球通信,从此永远围绕太阳公转。
文摘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通常将该条款称为“欺骗性”条款。
所谓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以某些文字、图形或图文组合等标志作为商标标志进行使用的条款。违反该类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根据法律规定,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什么样的标志会被认定“带有欺骗性”。
#案例一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认定带有欺骗性,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复审驳回后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产法院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认定带有欺骗性,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欺骗性”条款的适用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判断的基础是客观的
判断标志带有欺骗性的基础是,注册标志客观上表示或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信息,这种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有欺骗的主观意图通常不作考虑。
二、需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标志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三、要求存在误认可能性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时,不要求该标志实际产生欺骗的结果。只要注册标志本身存在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就符合“欺骗性”条款规制的情形。
四、以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标准
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相一致。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属于“欺骗性”条款规定的情形。
五、不适用于 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
“欺骗性”条款规制的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如商标标志仅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应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规制。
六、标志即便使用,亦无法获准注册。
“欺骗性”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 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吴 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
摘 要 :《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证据提交 证据保全 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保护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基本原则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严格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强调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增强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民事诉讼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知产证据规定》第1条作为总则性条款,重申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主体提供证据的行为,促使其诚信诉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二)关于当事人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是,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取证、举证较为困难,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证据持有人故意不提供证据反而获利的现象较为突出。为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知产证据规定》第2条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的基础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有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践,进一步细化其中的“案件审理情况”的具体情形,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其中,“待证事实”主要指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有关举证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关于证据提供令
(四)关于证明妨碍
为保障有关证据提交规定的有效执行,《知产证据规定》第25条明确了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对于经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有关证据的当事人,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其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通过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法律后果的明确,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当事人举证的特殊规定
(六)关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2019年修正的《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仅对两类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公文书证办理公证手续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基于此,《知产证据规定》第8、9、10条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的免除和简化作出规定。
(七)关于证据保全
(八)关于司法鉴定
(九)关于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十)关于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
(十一)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
言论
1、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4.23世界读书日)
——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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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