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百度,可能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评价。在有些人眼里,百度是中国网络搜索引擎的先驱,是其创始人的一手“竞价排名”创建的商业奇迹。在有些人看来,百度还深陷“莆田系危机”尚未脱身。
这些评价对于公众而言,是网络舆论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评价在法律的评价体系下,又是否合法呢?
BAIDU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件因评价百度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者,其认为北京趣智阿尔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趣智公司)发表的文章含有“翻了多少个都是骗子广告”、“作恶名单里从不缺百度”等信息,构成商业诋毁,故请求法院判决趣智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据此支持了百度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趣智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趣智公司主张,其行使的是舆论监督的权利,并不存在商业诋毁。双方当事人实际经营范围相差甚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且上述负面评论均为网络用户真实发表,并不属于虚假信息。而百度公司则认为趣智公司存在聚合百度负面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究竟涉案行为属于舆论监督还是商业诋毁,趣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关注本案二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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