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应归属加多宝方

发布时间:2015-3-23  作者: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已浏览:28次
  作为“后发商誉”商业标志载体之一的红罐包装装潢,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来保护?或有观点认为: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实在太普通,是饮料业内的通用包装装潢,不应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了被许可使用“后发使用显著性”问题。这里的后发使用显著性,是指加多宝方在被许可使用后的17年中对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大面积、长时间、高强度的使用和推广过程,使得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逐步知名进而著名,从原来的非显著性发展到了后来的显著性,从原来的“毫不起眼”发展到后来声名洋溢和“望罐认物”。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王老吉”注册商标同样成为这一著名品牌的十分显著的区别性商业标志符号。W T O的T R I P S协议第十五条规定7:“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即使有的标志本不能区别相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同理,后发使用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强化使用而成就其显著性,成为了“足以区别相关商品或服务”功能和效果的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让消费者一看到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就会联想起加多宝方17年来打造成功的知名品牌凉茶。因此,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与“王老吉”注册商标标志一样,都是加多宝方17年来打造成功的知名品牌凉茶的巨大商誉之主要载体之一。
  将红罐凉茶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对其知识产权权益加以保护。那么,这一知识产权权益应当花落谁家?应当归属于其打造者加多宝方?还是应当随“王老吉”注册商标一起归属于注册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附属于注册商标,即红罐凉茶装潢附属于“王老吉”注册商标;如今“王老吉”注册商标完璧归赵广药集团,则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当然如形随影地一起归还给广药集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作为原“王老吉”品牌巨大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不属于“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利的内容范围,当然也不是许可使用的授权内容,除非当事人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明确地特别约定了将“红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权益归于广药集团一方,否则根据“无特别约定则创造决定归属”的基本原则,“红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于加多宝方。至于当初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加多宝方只能将“王老吉”商标用于生产红罐凉茶,这只是当事人签约时对“王老吉”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范围的具体约定,不是约定此后产生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之知识产权权益明确归属于广药集团。因当事人从无特别约定,而载负“后发商誉”的红罐特有凉茶包装装潢完全由加多宝方一手打造且独立推广,故其知识产权权益理应单独归属加多宝方。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利两者是各自独立和相互平行的。在前既可以在“王老吉”品牌构架下平行配置,共存共荣;现在和以后当然也可以分道扬镳,各奔前程。
  综上所述,对于“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鉴于既无事先将该知识产权权益给广药方的任何合同约定或相应的法律规定,鉴于在事实上该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确实是加多宝方创造完成的,所以,“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权益依法应当归属加多宝方。
文章标题:【观点】“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应归属加多宝方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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