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视国际诉暴风案”中,究竟是“作品”还是“制品”,法院这么认为

央视国际诉暴风案”中,究竟是“作品”还是“制品”

究竟是“作品”还是“制品”,从“央视国际诉暴风案”看法院这么认为:

央视国际与暴风影音之间围绕着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的网络转播而发生的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只是认定“制品”而非“作品”。

其赔偿请求得到二审法院全额支持的央视国际最终还是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似乎只为“作品”之名。

最新消息是北京高院支持了央视国际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再审主张,却驳回了央视国际的再审请求,在纠正了二审判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错误的同时,维持了二审判决。

“央视国际诉暴风案”简介

该案中,央视国际公司诉称: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赛事期间,利用其运营的“暴风影音”网站以及该公司研发的“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向公众提供3950段“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短视频的作品性质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涉案赛事节目剪辑并制作成涉案短视频、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对此,暴风公司提出了若干条辩护理由,其中一条是:“暴风影音”网站及“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在线播放的涉案短视频,多为赛事进球集锦及赛场花絮,故其在线播放行为是新闻时事报道,属于不可避免的适当引用。

对此,一审法院审判认为,通常情况下,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画面记录该新闻事实的各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本案中,暴风公司既非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亦非涉案短视频内容的实际摄制者,且涉案短视频内容仅为单场赛事中配以解说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与时事新闻报道相比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录像制品亦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要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至少需要以报道时事新闻为目的,且应仅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且附带性地再现或者引用了该事件中客观出现的对他人作品。本案中,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均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且仅仅是比赛视频相关内容,显然并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其使用方式也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涉案视频,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暴风公司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阅读:从“央视国际诉暴风案”看“附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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