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云办公,如何保护员工肖像权?

网上云办公,如何保护员工肖像权?

公司制作的网上工作指南,可以使用员工照片吗?

公司无法面对面进行员工管理,将员工大头照贴到官网上进行通报批评,需要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公司录制的员工工作视频,可以直接拿出来使用吗?

如今,云办公成为企业运营的流行方式。然而,员工面对越来越多的出镜机会,该如何保护自身的肖像权?

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常见的因公司擅用员工肖像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处理情况。

公司制作网上工作指南,是否可以使用员工照片?

小王系某二手车公司员工,小王发现公司使用的内部操作指南中有自己的多张照片。小王以公司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二手车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操作指南系公司内部材料,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其次,照片系小王工作摆拍,拍摄经过小王同意;最后,小王从公司离职时,公司已经将使用其肖像的费用通过离职补偿发放给了小王。因此,公司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二手车公司表示其使用小王照片是基于与公司的口头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中亦未就离职补偿费用包含使用小王肖像支付的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公司构成对小王肖像权的侵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被侵权人需提交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照片中对被侵权人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次数及关注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赔礼道歉,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般采取书面登报形式。

本案中,因工作指南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公司商业运营,所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便为:一、公司是否经过员工同意使用员工肖像;二、公司是否就使用员工肖像支付相应对价。这两点同样也是公司在使用员工肖像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公司对员工进行云批评,也要注重程序合法

小张原系某教育咨询公司销售总监,小张辞职后,该教育咨询公司在其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对小张的处分通报,并配有小张肖像。处分通报称,小张因向客户介绍非本公司产品,违反公司红线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落款为集团公司监察中心。

小张认为,该处分通报捏造事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配有自己的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小张将该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集团公司辩称,公司发布处分通报,是因为小张违反公司制度,不存在侵犯小张肖像权、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处分决定内容缺乏事实基础,因上述处分决定的登载,配有小张个人照片,使任何人登录网站均能查询了解,确实客观上使小张社会评价较低,有损于小张名誉,该集团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小张名誉的侵权,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涉案文章是在集团公司网站刊登,但小张系教育咨询公司员工。首先,发布处分通报的公司与小张就职的公司系两个不同法人单位,关于小张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其次,该公司称小张违反红线管理制度,私自签约客户未报备,但其没有提供小张私下签约的证据,且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于征询阶段,并未生效。故涉案处分决定内容缺乏事实基础。

因此,公司员工管理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第一、应当有合法、明确、生效的管理制度;第二、及时固定证据,便于双方事后核查;第三、员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与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相一致;第四、公司事务谨慎放置员工私人照片,避免造成个人生活困扰。

公司拍摄的员工工作时的视频,是否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小李系某酒店员工,该酒店拍摄了一段含有小李肖像的工作视频作为广告宣传片。在未征得小李同意的情况下,酒店在大堂及客房内公开播放。小李在职期间曾多次向酒店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肖像权,但均遭到拒绝。

小李辞职后,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酒店辩称,小李在视频片段中出现,系展示作为酒店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景,属于职务行为,小李对此是明确知晓的。小李在职期间从未就视频中的肖像问题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在离职时也确认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酒店并不构成侵犯小李肖像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未提供在职时维权的证据,可以认定是小李默许该播放行为。但随着小李的离职,该播放行为没有了人身依附性,且酒店没有支付使用肖像的对价。因此,酒店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侵害肖像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有肖像使用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无阻却违法的事由。

本案在当下的最大警示意义在于,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因无法及时录制网课,便采取将之前线下教学时录制的视频,放在网上继续使用。这样的做法,产生了两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知识产权问题,第二便是肖像权问题。员工依法享有肖像权。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线上发布员工的教学视频前,仍然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可能侵犯员工肖像权。

原文出处: 北京海淀法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aeAsHtwvDlJL5QC01Ol9w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20 年 4 月 21 日 下午 12:00
下一篇 2020 年 4 月 23 日 下午 8:02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