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权利人提供免费下载,且没有权利声明:不侵权

概要:

《著作权法》第22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权利人提供免费下载,且没有权利声明

典型案例:字库作者叶根友将自己的字库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在 网站上供公众下载,某地肯德基下载了字库,并制作成春联 贴在肯德基的营业场所外。叶根友以此为由起诉肯德基,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叶根友提供网上免费下载且没有任何权利声明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其自愿将作品提供给公众免费使用。无论是个人使用或商业使用,都不构成是否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类似的情况还有方正提供一些基础字体供公众免费使用。

● 使用的数量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需考虑是大规模的使用还 是偶发性质的使用,会不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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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字体字库属于软件,应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一起判决中认定,字体原稿与字体字库是不同作品:字体字库属于软件,应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公司侵犯字体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七个字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撤销了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锡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

本案缘起2009年12月,无锡肯德基公司的股东百胜(申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电通上海分公司设计2010年春节活动招贴宣传资料。电通上海分公司的设计人员在制作过程中,通过新浪网下载了“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并将其中的“新”、“春”、“快”、“乐”、“虎”、“到”、“福”等字使用于招贴宣传资料设计中,设计完成后交由无锡肯德基公司在其门店的2010年春节活动中使用。

2010年6月,“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著作权人叶根友以无锡肯德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72家肯德基门店的多处招贴宣传资料中使用其自创字体做招贴,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锡肯德基公司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44万元、公证费2088元、查档费390元、律师费384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是经过国家版权部门著作权登记的书法美术作品,其数字化形式并未改变该作品实质,具有一致的独创性特点,依法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在招贴材料中使用“新”、“春”、“快”、“乐”、“虎”、“到”、“福”等七个字侵犯了叶根友对“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享有的著作权;判决无锡肯德基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叶根友经济损失20000元及叶根友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478元(法院酌定的合理的律师费为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128元,由叶根友负担8834元,无锡肯德基公司负担9294元。

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肯德基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 一审判决将叶根友在新浪网上免费下载3年之久的字体软件,仍然认定为收费字库,违反版权法、合同法的规定。

● 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涉案使用的单字一定是来自于所谓收费软件,违反证据法。

● 一审判决认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作为软件只是原稿(书法)的数字化形式,他人使用其软件的单字,就是复制了书法作品,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原稿可以是书法作品,,但书法作品原稿与字体软件不是同一作品,后者是新的演绎作品,有特定的权利范围。即使叶根友享有字体工具的权利,也不影响他人对字体工具产生之单字的正常使用。

● 本案中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一审判决以“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为理由,责令上诉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叶根友在上诉中将一审时主张的损害赔偿额降低到30万元,称:72家肯德基门店在两个月侵权期间的销售额为1亿多元,现要求赔偿30万元仅占其销售额的千分之三。在二审庭审中,叶根友对无锡肯德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表示不作答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与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不同作品;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的七个字来源于叶根友行书字库,而非来源于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并未侵犯叶根友行书字体原稿的著作权。而最终形成的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一种TTF文件,这一文件不是对字体原稿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新的表达。该TTF字库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本身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七个字也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叶根友关于其提供字库免费下载仅限于供学习交流之用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如果涉案字库仅限学习交流的目的,本身即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需要叶根友再作出对该权利的限制。而叶根友将其字库作为免费软件在新浪网上提供免费下载后,相关公众有理由相信该字库是免费的,该字库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对于叶根友主张的其官方网站“中华签名网”有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的声明,因此其并未放弃权利的说法,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新浪网上叶根友行书字库在下载及安装中没有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且在一、二审诉讼中叶根友从未质疑新浪网提供下载的合法性。在新浪网已提供免费下载且无权利声明的情况下,叶根友不能再以其中华签名网的声明对相关使用者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根友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4665元,由叶根友负担。

文章标题:字体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权利人提供免费下载,且没有权利声明:不侵权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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