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雪歌”共存十余年 “浙江雪歌”诉“上海雪歌”被驳回

上海雪歌服饰  中国镖局chinabiaoju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的浙江雪歌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雪歌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服饰、鞋、帽的生产销售,并于1999年在服装上获准注册“201409051156545332”商标。原告公司、商标经多年经营,在当地获得一定的荣誉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主营业务与原告相同,并于2002年在服装上注册“X-GE”、“西格”商标。被告于2007年注册www.x-ge.net域名,该网站首页有被告全称及商标标识。从百度、搜狗网站搜索“雪歌”均可搜索到被告网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雪歌”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被告成立之前,原告企业及其品牌的宣传集中在浙江省范围内,在浙江温 州地区已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覆盖至上海市或全国范围。在先企业名称只能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区域内排斥其他相同的企业名称。原被告地处不同省市,有各自的商 标,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成立后对其“雪歌”字号进行了突出使用,或已经实际造成了市场混淆。原告早在2003年就知道被告的存在,双方已共存十多年,期 间被告积累了的一定商誉与使用“雪歌”字号没有完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不能仅凭原告的在先权利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二、被告将“雪歌” 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将“x-ge”作为域名及在网上使用“雪歌”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原告并未证明被告将“雪歌”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和宣 传上突出使用并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被告的域名“x-ge”与原告的“雪歌”商标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不构成近似,同时也获得了商标注册,具有使用 “x-ge”的合理理由。百度等网站并非由被告控制,从搜索结果看,涉被告信息中除了被告的网站有被告公司全称外,各网站上出现的均是“西格”、“X- GE”字样的信息,并没有使用“雪歌”文字或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没有体现对被告虚假宣传的内容。原告也未证明被告采取设置关键词、竞价排名等方式人为促使 相应搜索结果产生,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浦东法院)

文章标题:案例——两“雪歌”共存十余年 “浙江雪歌”诉“上海雪歌”被驳回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564/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14 年 9 月 11 日 下午 4:53
下一篇 2014 年 9 月 11 日 下午 5:4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