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共申请马德里国家商标509件,2013年全年全国共申请马德里国家商标2143件。随着国际贸易数量的持续增加,中国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
作为专业代理,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常常遇到很多问题。今天老高专门邀请请教了知识产权代理界的资深代理律师刘丹律师,给大家详解了一下马德里商标协定国和议定国及申请英文书式的选择。
本文已经得到刘丹律师的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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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书》(MADRID AGREEMENT)和《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
依据这两份条约办理的商标注册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是通过联合国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方便一国国民到其他国家申请商标的条约,但是很多联合国成员国没有加入该协定书。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对协定书做了一些修改后有了议定书(Madrid Protocol),《马德里议定书》平行与《马德里协定书》,也就说已经加入协定书的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议定书,不加入议定书的协定书国家,叫纯协定书国家,选择另行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叫既是协定书又是议定书国,没有加入协定书直接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叫纯议定书国家。
也就是说,议定书国包括纯议定书国 和既加入协定书又加入议定书的议定书国。所以,我们可以把马德里商标申请体系中的缔约国分为两大类: A纯协定书国;B1即是议定又是协定书国的议定书国;B2纯议定书国。很多商标代理人的误区是:认为即加入议定又加入协定的国家是第三种国家,其实仍属于议定书国,概念上的误区导致无从选择英文书式。
如果仅仅指定纯协定书国A的,用MM1. I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s governed exclusively by the Madrid Agreement, the form to be used is form MM1.(旁话:目前纯协定书国只有一个国家,阿尔及利亚,要求有中国注册后才能提交马德里申请。其余指定国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可提交马德里申请) 如果指定A纯协定书国和B议定书国(B1即是议定又是协定书国的议定书国或B2纯议定书国),用MM3。
If it is governed by both the Madrid Agreement and the Madrid Protocol, the form to be used is form MM3.
(此处的both并非 即是又是的意思,是什么和什么的意思) 如果仅指定议定书国家B(言外之意就是说不包含纯协定书国家),用MM2。
The present MM2 form is to be used where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s governed exclusively by the Madrid Protocol. 具体包括:(1)仅仅指定B2纯议定书国,用MM2; where the Office of origin is the Office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is bound by the Madrid Protocol only, or;(2)指定了B1即是协定又是议定书国的国家 还有 B2议定书国,不管这些国家是否也加入了协定书国,用MM2.
where the Office of origin is the Office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is bound by both the Madrid Agreement and the Madrid Protocol, and where all the designated Contracting Parties are party to the Madrid Protocol,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r not they are also party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
分析完后,可以概括如下方便代理人代理工作用:如果仅仅指定纯协定国阿尔及利亚的话,用MM1;指定的国家里面但凡有纯协定书国阿尔及利亚的,用MM3,没有纯协定书国阿尔及利亚的,用MM2。
作者:律师 商标代理人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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