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讯】“华夏未来”诉蓝菲、百度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原告: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


  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 告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蓝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百度推广过程中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百 度网讯、百度在线以及百度推广服务天津地区代理商,即企商公司与蓝菲公司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与企商公司没有尽到严 格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蓝菲公司辩称,其涉案的服务商品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且在原告诉讼之后,被告蓝菲公司已删除了在其百度推广过程中与其网站链接的搜索关键词“华夏未来”,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企商公司辩称,在百度网讯网站的搜索引擎中,能链接到被告蓝菲公司网站的关键词“华夏未来”为蓝菲公司自行添加,与企商公司无关,也不具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百度网讯及百度在线辩称,其在相关百度推广服务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进程:经 审理,对于被告百度网讯、百度在线及企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是否已尽到该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法院认为,在网络推广活 动中,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不属于单纯的一般搜索引擎商提供的一般链接行为。其在为取得利益的情况下,上述被告向被告蓝菲公司提供账号及后台密码,使其可直接 登录百度推广的相关页面,进行注册、修改、删除相关的关键词等行为。上述先行行为实际是为潜在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同时增加了有关权利人权利受到 侵犯的风险。上述被告未对关键词及相关内容在格式合同中明示,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说明,应承担对审查义务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被告依法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法院认为,上述被告对其审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并非导致涉案商标权侵权的直接原因,而是造成原告涉案商标权处于一 种危险状态中,其仅为直接侵害人即被告蓝菲公司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条件。上述被告本应通过其相应的审查义务降低该风险,但其不作为的行为与 直接侵害人共同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后果。对此,上述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审查义务不作为的行为与原告涉案的损害后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 对原告提出上述被告侵害了其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蓝菲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属于 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蓝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在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品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 额,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后,综合确定了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蓝菲公司在被告百度网讯网站首页持续15天刊登声明,消除 影响;四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蓝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如被告蓝菲公司不能承担上述全部赔偿责任时,则 由被告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及百度在线在上述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0814

 

文章标题:【案件快讯】“华夏未来”诉蓝菲、百度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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