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他人商品嵌入自己商标,“佛山公”侵权成被告—— “盲公饼”诉上法庭索赔30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毛立国

因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和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盲公饼”时,嵌入联和公司的“佛山公”商标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及以不正当竞争,“盲公饼”的拥有者中华老字号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将联和公司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联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据悉,法院日前针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不满他人窃取商誉

据了解,合记公司主营盲公饼、薄饼、糖果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在第30类饼干、糕点、糖果等商品上,享有第166967号“盲公牌 盲公”商标及第1965555号“盲公”商标,目前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据合记公司该案代理律师冯靖介绍,2014年“双11”期间,合记公司发现联和公司在天猫商城中开设“联和食品专营店”销售“盲公饼”,但在展示的“盲公饼”产品多处位置标注其“佛山公”商标,并且使用“佛山公特产”“佛山公礼包”等虚假描述、宣传用语。而且,网店片面截取“合记”“百年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与“佛山公”组合进行宣传,诱导公众误解“佛山公”是老字号。

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上述行为阻断了其注册商标对“盲公饼”产品来源专有的、特定的指向,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联和公司使用“我们专注于传承传统,引领未来,开创特产经典,做行业的领跑者”,通过版式设计、文字表达方式的精心布局,向公众传达片面信息,剪断百年老字号“合记”与“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的联系,将合记公司与“盲公饼”的历史传承、商誉、美誉嫁接给被告,名为销售“盲公饼”实为包装“佛山公”品牌进行虚假宣传,联和公司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合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联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广东省内的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联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主营饼干、糕点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其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享有第1678898号“佛福隆 佛山公”商标及第8903361号“佛山公”商标。“佛福隆 佛山公”商标于2006年从第三人处受让,“佛山公”商标于2013年获准注册。

联和公司辩称,其在网店中所售的“盲公饼”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系从原告合法授权的广州一实体店铺进货;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其目前已在广东省多地开设10余家“佛山公特产”专卖店,并均悬挂“佛山公”招牌,其在销售“盲公饼”产品时标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佛山公特产店”字样,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数次展开商标维权

据冯靖介绍,“盲公饼” 距今有200多年历史,系由一盲人始创于清朝嘉庆年代后期,因而名为“盲公饼”。合记公司历经公私合营、改制等过程,目前已经成为“盲公饼”的唯一传承者及生产商,并先后荣获广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盲公饼”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百年老字号品牌。

据了解,该案并非合记公司首次维护其“盲公”注册商标专用权。早在2004年,合记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东省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香记公司)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香记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而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盲公饼”是商品名称,但合记公司享有“盲公”注册商标专用权。香记公司在外包装上使用“盲公”标识与合记公司的“盲公”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香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合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合记公司5万元经济损失,并销毁涉案侵权包装盒。

随后,合记公司及香记公司不服该二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合记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盲公饼”历史悠久,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盲公饼”并非商品名称。香记公司在其生产的饼干的饼身及外包装上使用“盲公饼”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关系产生误认,5万元赔偿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而香记公司申请再审称,“盲公饼”系一种饼类通用名称,合记公司将“盲公”注册为商标,违反了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合记公司诉其商标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香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合记公司“盲公”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合记公司5万元经济损失,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带有“盲公”字样的包装纸。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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