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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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主题: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编者: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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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刊首语

老高于2020年7月25日 宁波办公室

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我的脸,我的位置,是我的隐私信息。我不想让你记住我的脸,也不想让你知道我的位置。

在今年之前,对于人脸识别,我充满了期待。大兴机场安检通道也引入了人脸识别等智能新技术。在验证环节,不用掏出登机牌,只需要站在闸机前刷身份证、面对镜头,即可打开闸机进入到安检区内。高大上有没有。我住的公寓也已经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人脸识别系统将来就安装在每栋楼的门口,进出的时候,就识别一下。

有没有想过,这些数据谁管理?谁使用?保存在哪里?

本来挺好的事情,不过慢慢的心里有了嘀咕,我们个人的隐私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吗?尤其近些天刷抖音总是看到几个定位广告,加剧我心里对个人隐私泄露的紧张。他们广告上说只要输入你的手机号码,就可以定位到你人在哪里。细思极恐。难道我国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么粗狂不在意吗?

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高科技的发明创造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每个人都仿若一个无处藏身的透明人,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开启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新时代,充分回应了当前社会的人民需要,真正体现了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

“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专章对隐私的定义及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充分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和尊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关爱和保障。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

1、知产北京 |“四叶草”能成为立体商标吗?

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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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于2016年1月获准注册三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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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克雅宝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同时规定:“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一、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即使原告主张其造型不属于惯常设计,但诉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亦不会受其是否独创所影响。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2、过滤水壶专利侵权,作为超市经营者的沃尔玛公司被判担责!原因是……

  在售商品被诉专利侵权,但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产品生产商承诺不侵权,如果法院最终判定产品侵权成立的话,那么超市经营者是否要担责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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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莱卡公司)生产、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销售的过滤水壶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蓝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的过滤水壶侵犯了聚蓝公司所有的名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08923.8),莱卡公司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聚蓝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沃尔玛公司则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沃尔玛公司均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并提交了进货单据以及莱卡公司出具的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不过,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均认为,该案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的半年时间内未能及时作出合理判断并采取下架处理,明显超过合理期限,需承担连带责任。

过滤水壶被诉侵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上随即出现不同规格和功能的饮用水过滤装置。以聚蓝公司为例,据其官网介绍,自1999年成立至今,公司已推出多款过滤水壶和滤芯等产品。2010年6月,聚蓝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

  2017年9月,聚蓝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专利相似的产品“莱卡滤水壶+4芯”。经了解,该产品销售商为沃尔玛公司,生产商为莱卡公司。经过技术比对后,聚蓝公司认为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7至8的保护范围。随后,聚蓝公司将莱卡公司与沃尔玛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7至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7至8的保护范围,莱卡公司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聚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沃尔玛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沃尔玛公司缘何需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沃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莱卡公司供货,在沃尔玛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该案起诉状之前,基于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但之后收到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应对被诉侵权产品及时采取下架处理,然而根据沃尔玛公司的实际下架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已超出了合理的处理时间,故应当推定其在收到该案起诉状之后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故不能免除沃尔玛公司自在该案中应诉后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3、知产案评|非独创性表达内容相似不会构成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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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霞根据自身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

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则辩称,《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

具体来说:第一,两部小说经由各自的故事发展脉络、侦破线索推演、前后逻辑编排、故事情节推进等设置内容呈现出了个性化的具体故事结构表达,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虽然《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层面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故事结构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

… … 综上,《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民终225号民事判决,认定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并未构成侵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一、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新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就小说而言,只有其中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选取、编排、设计、加工等创作性劳动的内容才真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二、小说构成剽窃的侵权认定思路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在使用时没有表明原作者身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同时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和署名权。本案中,李霞主张周梅森未经许可改编其小说《生死捍卫》且未注明其原作者身份,反而署名作者为周梅森,故而认为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实质上是主张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构成对其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对于“剽窃”的含义,《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剽窃是指“一种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使用的行为,其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1]。而对于怎么判断这种据他人作品为己有的侵权行为,审判实践一般借助“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非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内容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只有当被诉侵权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本案中,李霞请求保护的《生死捍卫》中的一部分内容,并非该小说的独创性表达,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生死捍卫》确实有其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但《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应部分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系由各自作者就检察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并未构成侵权。

影视剧热播之后所引起的原著小说侵权纠纷频发现象,一方面反映出文化艺术产业繁荣大背景下广大公众对于小说文学创作的关注度高涨,另一方面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维权意识增强的真实写照。不过,无论作为法律共同体,还是新闻媒体或普通公众,都需要我们从热血状态回归到理性思维,使权利的主张、意见的发表、观点的陈述都依托于法治的框架进行支撑、阐述和论辩,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和支持原创文学作品发展的目的。

资讯

1、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

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

1、我们基于何种原因采信共存协议?是因为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初步证据,还是仅出于尊重私权处分之考虑?

在第23076168号“硅基智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诉争商标系一标多类申请,其中第10类上的引证商标一为“硅基”,第42类上的引证商标二为“硅基科技”。

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签署了共存协议,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性较强的“硅基”文字,共存于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混淆,二者构成近似商标7。image.png  

类似的案例还有国际注册第1325086号“L-MATIC”商标驳回复审案,引证商标一为“E-MATIC”,引证商标二为“E-matic”,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了同意书。在引证商标一、二仅存大小写区别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与引证商标二近似8。

如果将共存协议定性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初步证据,从证明作用的角度来看,既然“硅基智能”与“硅基”共存于类似商品能够排除混淆的可能性,在没有明确反证的情况下,“硅基智能”与“硅基科技”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亦应推定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L-MATIC”案亦如是。但前述两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没有认可这种证明作用,似乎只有将其理解为对私权处分的尊重才能解释上述判决的逻辑。

事实上,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采信共存协议时往往伴随着“不存在权利冲突”或“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等评述,这种评述似乎也暗含了尊重私权处分的意思。但既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当双方当事人反悔,私权处分的基础不再,基于共存协议所取得的商标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不无疑问。

2、毛不易商标被抢注!除了“毛不易掉”牙刷还有史丹利?

近日,有媒体报道,毛不易的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甚至有公司申请的商标叫“毛不易掉”。7月23日晚,毛不易的工作室巨星不易工作室就发布了回应:经与法务严密核实,在公司各方的努力维护下,除官方注册成功的商标外,其他所有个人或者单位注册的商标目前都已经无效或者正在异议中。从回应来看,毛不易商标目前暂未有被抢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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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实际上,明星名被当作商标抢注已非特例,此前杨幂、周杰伦、蔡依林等都曾被抢注商标。

明星艺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针对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抢注商标不可取,摊上官司真麻烦!

3、欧盟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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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当地时间20日做出决定,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据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公告,该协定是欧盟与中国之间签署的第一份意义重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它将确保来自欧盟和中国的各100个地理标志在对方市场上得到保护,从而确保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优良农业传统。公告说,该协定生效四年后,协定范围将扩大,以涵盖双方额外的175个地理标志名称。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始于2011年,历时8年时间。2019年11月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欧盟农业委员菲尔·霍根共同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随后,中欧开始履行正式签署该协定的相关手续。(来源:央视新闻)

4、这种富有创意的方法也让许多网友点赞叫好。

寻娃瓶装水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陕西省西安市的一家超市里,一款瓶装水外包装上印有“寻娃启示”,包含失踪儿童的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失踪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留有联系方式。

据了解,这是饮料品牌方和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合作推出的,目的是帮助失踪儿童家庭寻找自己的孩子。寻娃瓶装水仅售一元;瓶身上孩子的信息是经过家长授权后才发布的,而且这些信息会不断更新,如有孩子被成功找到,平台会及时联系厂家撤掉该孩子的信息。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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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莫迪学中国建高铁,六年过去了一米也没修,为啥日本却哭了?

2018年,征地工作开展一年后,计划征收1400公顷土地,实际交付0.9公顷!

日本工程队懵了:这可怎么开工?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2015年,印度政府把1700公里高铁合同给了日本。日本政府承诺提供低息贷款,还同意转让技术。5年过去了,印度高铁依然没有开工,一公里也没有造出来,这是为什么?

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后,雄心勃勃的掀起了一场印度经济改革的浪潮。为印度建设起如同中国一样发达的高铁网,成了莫迪颇为关心的事情。

平心而论,莫迪是位出色的经济型官僚,印度在GDP保持7.3{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高增长时,他还把通胀率控制在了4.3{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印度人收入增速高于物价上涨速度,幸福感普遍提高。

但印度的好运也仅仅到此而已了,作为一名经济型官僚,莫迪能做的改革其实有限,措施停留在扩大对外开放、简政放权、税制改革等方面,没有触及到印度的根本问题——土地制度。

至今为止,印度仍有4亿农民没有一寸土地!而那些拥有上万亩土地的地主们是实现莫迪“高铁梦”的最大障碍。

迫不得已,莫迪提出让日本施工队建一条10公里的“示范轨道”:向印度人民展示什么叫高铁技术,用互联网话说就叫“沉浸式体验”,另一方面可以在这里先培训印度高铁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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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程队很快建好了一条没头没尾“示范轨道”,仿佛一段高铁模型。

印度媒体、官员、学生纷纷前来学习参观,他们似乎对高铁技术并不感兴趣,只在乎在模型车厢里摆出各种造型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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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波波潮水,来了又退,没留下一点痕迹。

6、立讯代工 iPhone 背后的故事(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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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纬创卖厂给立讯,消息公布后,7月20日,纬创的股价数度被打入跌停,市值跌破1000亿元。市场担心,台湾苹果iPhone组装,将被红色供应链取代。

2. 立讯董事长王来春,个人身价已经超越郭台铭。她21岁当鸿海女工、30创业后专用台湾人,短短三年攻克AirPods、AppleWatch,下一步是iPhone?

台湾《商业周刊》的长篇报道。王来春曾是富士康(鸿海子公司)的第一批打工妹,打工10年后创立了立讯精密,现在的市值已经超过了鸿海。Airpods 和 Apple Watch 都是立讯代工,并即将成为第一家代工 iPhone 的内地企业。

7、鸟类可以看见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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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冬天,候鸟都会沿着相同的路线迁移。它们为什么知道路线,不会迷失方向?很多科学家猜测,候鸟能够感知地球的磁场,最近的研究证实了这个猜测。

科学家发现,鸟类眼中有一种蛋白质Cry4,这种蛋白质可以感受蓝光。地球磁场的电磁波,会导致某些波长的光被鸟类看见,也就是说,鸟类可以看见磁场。

8、一句话消息

  • 7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 近日,苏州中级法院公布一则“抖音”商标侵权案件,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仅成功维权,“抖音”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起因是:一款干脆面产品,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了“抖音”商标,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确认过眼神我遇上对的人”、“正式加入组织全国抖友走起”等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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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资源

1、百度脑图 (亲测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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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工具,通过HTML5独特的技术做到毫无延迟。

百度脑图是百度公司旗下的网站。支持自动实时保存。“世界很复杂,百度更懂你”,操作简单又极其直观的百度脑图将一些复杂的东西表现出来,让读者易于理解和梳理。

2、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3、PasteMe.cn

一个文本分享网站,不需要注册,会对输入的文本或代码生成 URL,支持密码和阅后即焚。

4、木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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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天文爱好者收集的木星照片。目前有88张高清木星图,开下载。

5、东京防灾手册  简体中文版。 有时候不得不佩服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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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灾难(地震、洪水、大雪等等)怎么办?东京市政府编写的免费电子书,这里是简体中文版的下载。

荐书&知识产权博物馆

继续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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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的真正价值——判定专利和专利组合的质量 出版时间:2020-01-01

拉里.,M.,戈德斯坦(Larry,M.,Goldstein)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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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首先通过提出评价专利主要方法,讲述筛选优良专利的步骤。其次以案例形式分析了优良专利在法庭诉讼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的一些特点,以及在贸易中单独出售与随专利组合出售的不同情况。最后,详述了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与开创性专利。本书是美国专利律师拉里·M戈德斯坦博士对于如何从客观角度考量一件专利或一个专利组合的质量与价值的论述,其通过探讨研究案例、经验启示、规则原理来尝试定义“什么样的专利是优质的和有价值的”,也就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专利。本书基于作者的丰富专业经验,以深入浅出的文笔解析传授实用的知识与方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意义强,是广大专利从业人士不可多得的专业良伴。

作者简介

拉里 . M. 戈德斯坦是美国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开展评估专利质量的业务,管理专利组合,同时积极参与专利申请书的起草及专利申请的起诉工作。他帮助建立了3G宽带CDMA技术的FRAND许可专利池,并且是《技术专利许可:21世纪专利许可、专利池和专利平台的国际参考(2004年)》一书的合著者。拉里• M. 戈德斯坦获哈佛大学的学士学位、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个人站是www.truepatentval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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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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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人类拍摄的照片才拥有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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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来到印度尼西亚,拍摄一种珍贵的猕猴。他把照相机固定在三脚架上,放在丛林中,然后躲在远处偷偷观察猕猴。猴子很快发现了照相机,拿起来玩,居然真的按下了快门,留下了几张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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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卫·斯莱特把这些照片发表在英国的《每日邮报》。几天以后,有人把它们上传到维基百科,版权归属设定为“公共领域”。理由很简单,照片的版权属于拍摄者,现在拍摄者是一只猴子,所以不存在版权。大卫·斯莱特抗议,认为他才是版权所有者,但是维基百科坚持不改。

事情到这里还没结束,大卫·斯莱特继续出售这些照片。2015年,美国的一个动物保护组织将他告上了法庭,称这些照片的版权属于那只猴子,不属于他。动物保护组织要求大卫·斯莱特停止侵权,并希望法院同意由他们代理版权收入,所有收入将用来保护这种猕猴和印度尼西亚的热带丛林。2016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决,猴子不拥有照片的版权。动物保护组织继续上诉,2018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注意,法院并没有认定,大卫·斯莱特拥有照片的版权,只是认为猴子没有版权。那么,非人类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依然没有结论。维基百科上,这些照片的版权标注是公共领域,直到今天还是如此。

如果只有人类拍摄的照片才拥有版权,那么机器人拍摄的照片,版权属于谁呢?进一步说,那些马路边的探头,24小时自动拍摄,也不能算是人类的作品,那么监控视频的版权是否也属于公共领域呢?

2、吉卜利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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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的日本电视台附近有一座巨大的机械钟,是由动画大师宫崎骏设计的,被称为吉卜利钟。

整点报时的时候,它的各个部分都会旋转,机械小人进进出出,发出呼啸和叮当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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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3期20200725(隐私、脸和我的位置)

这座钟耗费了超过20吨的铜和钢,有三层楼高,宽18米,包含了30多个机械装饰物,包括加农炮、几个铁匠,一个旋转的车轮、茶壶、两个钟形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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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画片《辛普森一家》的主角荷马,有人进行了3D重新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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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辛普森一家》的主角荷马,被人做成现实生活里的样子。

文摘

1、企业上科创板,所有专利都被对手提无效怎么办?

佑斌 佑斌

专利是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硬性要求,不但在数量上有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5件或50件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科创板企业要证明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都需要专利作为载体。在科创板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中,都有大量篇幅与专利直接相关。这与传统的主板上市企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在主板,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对专利的论述一般限于列出专利清单或者只列出数字,按照会计法则计算出成本。遇到诉讼时提供担保并适当披露,基本没有过多的论述。 

但是在科创板,企业最重要的工作,除了证明财务情况达到基本要求,比如市值、营业收入或盈利,所在行业是科创板聚焦的六大技术领域之外,更要显示企业在核心技术上的竞争优势。投资者需要将钱投在行业中最有科技潜力的企业。 

如何证明要上市的科技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专利无疑就是最有力的证据。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整体思路就想办法通过专利证明自己在各个主营模块具有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通俗的说,就是告诉投资者,我在这个领域的市场份额有保证,因为我的专利已经将潜在市场圈起来了,你想在这个领域赚钱,最好投给我,否则其他人没什么机会。

要做到这一点,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与主营业务的技术模块进行对应。但是因为科创板上市审核方目前并没有直接审核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很多企业通过突击申请专利,或者通过比对的技巧,至少形式上能够满足审核方的要求。 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科创板企业遇到专利被无效的情况。

竞争对手直接对照招股书的专利映射表进行无效,你说哪些是你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核心专利,我就无效哪件。如果专利比较少的,直接全部提无效。在上市受理阶段这种事情已经公开发生过几次,在上市准备时期,更有很多企业遇到这样的情况。 

在中国,专利被无效概率约为5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郑海洋等:《2008-2018年度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我们往高的说,正常情况下至少有4层专利是可以被无效的。如果科创板企业苦心孤诣,对比了半天,主营业务近一半的专利都被无效,那最后是无法向审核方和投资者解释的。 

因此,应对这种情况,必须提前准备。 

首先,要有足够的专利数量。假如只有十几件甚至几件专利,对方很可能会全部提无效。但是如果专利在50件以上,对方无论是从成本还是实际效果考虑,全部无效都心有余力不足。而且很容易造成恶意干扰上市的印象。如果专利数量是几百件,对方更不可能全部无效。 

其次,要有早期的风险预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对全部专利提无效的,基本上都是宿敌,双方在竞争上已经是你死我活的程度了,甚至不少企业公开都产生过多起诉讼。如果一方上市成功,融到足够的资金,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就会变小。要上市的企业应该心里清楚,提前准备好应对措施。比如将在上市过程可能发起无效的对手进行摸排,做到知己知彼,能够谈判的,提前谈判。矛盾不可调和的,要准备好反制措施。 

第三,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要埋好伏笔。很多企业在招股说明书指出相关专利是核心专利,但是专利一旦被无效就很被动。所以在招股说明书中确定核心专利时不能给自己挖坑。要考虑专利可能被无效的情况,同时核心专利要以专利组合的形式出现。对方要咬,也很难找到地方下口。 

最后,为顺利上市,应该提前进行完善的专利布局。在专利申请时要考虑到上市,考虑到被提无效的情况。获得怎样的权利要求范围,专利申请前就应该有比较全面的评估。对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模块打造高质量的专利组合。 

当然,上市审核方也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专利无效需要一个过程,而上市审核的期限一般只有几个月时间,专利无效的过程长于上市审核的期限,可能会出现很多无效未决的情况,无论最后结果怎样,企业上市的进程有可能被延期。审核方对专利质量应该有一定的判断机制,不能仅以是否为发明专利这种简单的标准。如果专利质量较高,比如该专利被无效多次从未成功过,专利在多个国家都获得了授权等等,那么即使遇到无效,也不应该一刀切延期影响到上市。但关键还是企业自身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之华为 vs. 康文森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摘要:

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发明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双方所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按以下条件确定:

……

许可费率……

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

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0.00225{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

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

并且,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仅需就含有ZL200380102135.9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

3、Windows 纸牌游戏的历史

1988年的夏天,一位名叫 Wes Cherry 的大学生在微软担任实习生。为了搞懂 Windows,他决定改写 Macintosh 电脑的一个纸牌游戏,写出一个 Windows 版本。根据 Cherry 本人的说法,他写的游戏代码“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并不比其他纸牌游戏更好。对他来说,这个软件最特别之处仅仅在于,纸牌背面的图案由他的女友 Leslie Kooy 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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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到开发这个游戏最困难的是什么,他说是游戏胜利后纸牌不断弹跳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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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结束时,他将自己的纸牌游戏放在一个微软内部的服务器上,然后又回到了大学。

几个月后,微软的一位产品经理发现了这个游戏。当时,微软已经开始寻找即将推出的 Windows 3.0 的内置游戏,他们决定把这个纸牌游戏放进去。对这个游戏进行了测试之后,他们让 Wes Cherry 解决发现的各种错误,报酬是一台全新的计算机。

1990年5月,Windows 3.0发布时,纸牌游戏包括在内。这个游戏很快就风靡全球,成为人们最常玩的电脑游戏,直到今天还是如此。微软很快就宣布,它是“最常用”的 Windows 应用程序。全世界办公室的咖啡时间和休息时间,都有人在玩这个游戏。1994年,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文章半开玩笑地说,这个游戏正在播下“美国资本主义崩溃”的种子。2007年芬兰的一项研究发现,它是36%的女性和13%的男性最喜欢的游戏,没有其他任何游戏接近这些数字。

Wes Cherry 是上班时间在微软办公室开发这个游戏,因此知识产权属于微软。他创造了历史上最受欢迎的电脑游戏,但是除了一台免费电脑之外,他从来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他说他不介意。他早已离开计算机行业,现在西雅图附近的 Vashon 岛拥有并经营一家苹果酒酿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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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言论

1、除非你做点什么,否则任何事情都不会改变。

2、病毒可能有数百万、甚至数万亿种,但是迄今人类只命名了6,828种病毒,已知其中250种会感染人体。

《纽约时报》

3、我发现,报纸的阅读体验极好。一切都是静态的,加载时间为零(基本上就是翻页的时间)。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今的新闻网站已经变得臃肿不堪,每页需要加载50种静态资源,即使是宽带,速度也非常缓慢。

《难以忍受的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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