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销售假货风险大,进货来源要合法

时下,为响应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号召,小店经济、地摊经济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为了吸引顾客,商家进货时往往选择便宜、利润更高的货源,一旦缺乏商标保护的观念,就容易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惹上官司面临高额赔偿,正可谓“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就提醒大小商家,进货时一定要遵纪守法,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货物。

不过,一旦碰到这种侵犯商标权的民事纠纷,也并非所有销售者就一定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销售者亦有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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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销售者的合法进货来源究竟应当如何证明呢,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丈夫共同经营一家A超市销售日用品维持生计,前不久,A超市以较低的进货价格购进一批“飞科”牌剃须刀售卖,没曾想被B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笔不菲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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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B公司是在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等商品上的“飞科”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名下“飞科”牌剃须刀在相关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日常打假维权过程中,B公司发现A超市销售的“飞科”牌剃须刀在外包装标识上与其生产的商品视觉上无差异,应为假冒商品,遂提起诉讼,要求A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A超市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5 000元。A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A超市购进“飞科”牌剃须刀时并不知情该批货源为假货,本次进货从其他个体户购进,有合法来源。故上诉至上级法院,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A超市的此项主张并没有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不成立合法来源抗辩的原因

本案中A超市所主张的商品进货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能获得支持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关于A超市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A超市作为涉案剃须刀的零售商,在证明自己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时,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B公司在本案中“飞科”商标已在“剃须刀”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A超市进货价格与B公司产品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故可以推定A超市知道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其次,A超市虽然主张其具有合法进货来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A超市仅凭发货单无法证明合法购入涉案剃须刀的主张,应当承担销售侵权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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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免除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第一,行为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二,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第三,能够说明合法商品的提供者。

关于合法取得的具体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 1

|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 2

|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 3

|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 4

|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保留好进货单、付款收据以及发票等凭证,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尊重知识产权,既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朱玲

编辑:赵丽媛 程颖

原文出处:京法网事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MMNwNPTeMpFOEKs5Rmk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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