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用“摩卡”,咖啡厅侵权吗?

冯伊 北京海淀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擅自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情简介 —

原告: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涉案商标为通用名称,其属正当使用,未侵权

玛俪琳北京分公司与玛俪琳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实际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该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摩卡咖啡”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二公司仅在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过一次“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除此之外,涉案咖啡厅的店招、店内装饰以及咖啡杯等店内物品上再无该字样,二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是否为正当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以在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本案中,二被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的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一,“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

第二,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

二被告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称该饮品为“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联系。第三,二被告在其咖啡厅门头、菜单首页、咖啡杯身上均以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明了其店铺名称,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亦不会误认为二玛俪琳公司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而并非仅保护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

商标权人获取的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类别上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原文出处:冯伊 北京海淀法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MR5X8X7nM0hFoOHpswb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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