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解读:首次明确商标申请注册9个月内审查完成,多想商标业务明确审理时间

解读商标法2013修正

小时候,妈妈对我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 …

没错,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就是业绩,就是梦想。但是一直以来,商标注册费时费力,为人诟病,少则一两年,多做三四年,遇上有人提出异议,或者部分驳回等情况,那时间更是无限后延,没完没了。很多企业首次听说注册一个商标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心里就打起来退堂鼓。

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状况角度来解读,严重的拖累了中国企业的品牌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和甚至于等不及注册的时间,就已经转行或倒闭。(小编不少初创客户有这样的情况,等商标注册证书拿到的时候,创业项目已经改变,商标闲置,治好转让给他们人做嫁衣)。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 施行,今天小编来给你单独梳理一下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关于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和商标其它案件受理时限的规定。

新商标法时间明确

一: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解读:此前商标法没有审查时间的规定。也就是导致商标注册从提交到通过审查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的根本原因。更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时间规定,商标申请企业和商标代理企业心理没底,只能无限期的等待。新法首次明确9个月时间内必须审查完成。这就给了注册企业信心和企业商业计划的合理安排时间的可能。犹如含着一颗定心丸,感觉怎么样你自己清楚。

二: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相信注册过商标的企业人,都听说过商标驳回和驳回复审。从实际操作来讲,商标注册均从在一定的驳回概率。此前商标法对于商标驳回复审同样也没有审查时间的规定。按照工作经验,一般审查时间都会在一年半到2年之间,甚至更长。新法规定了9个月做出裁定结果,同样可以减少企业对于商业发展规划的诸多麻烦。有了明确的时间线,就可以更加合理的安排企业计划。

三: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解读:商标异议是很多拥有商标权利的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商标权利的最有利的工具之一。很多投机取巧之人,会专门注册和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我们俗称“傍名牌”商标)。比如有人注册“孩儿”“海二”等商标,为了傍“海尔”的大名。那这时候如果企业商标管理机制很完善,就可以在其商标公告期内(3个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其恶意注册的商标。此前,商标异议的受理审查时间,大概在2-3年,甚至更长。新法实施后,规定十二个月内须作出裁定。这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压力。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四: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解读:异议复审的案件相对较少。但新法实施前,商标局的办事效率更加地下。案件少。因此配套的审查员就更少,导致久拖不决。新法规定了具体日期。这将是行政效率依法提高。对于申请企业当然是无限好处喽!

四: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 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 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这一条很重要,上面讲过,很多企业商标注册成功时,企业已经不准备在使用此商标。有的甚至已经注销公司等。这时候商标资源无限被占用,当然不好。这时,任何人和企业都可以依法想商标局提出注销商标申请。等商标局核准注销后,就可以将该商标重新注册使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很多商标申请企业并没有注销。但是如果超过3年以上没有使用,那任何人也可以申请,依法使用三年未用条款申请撤销该商标。同意可以取得再行注册。现行商标法下,商标注销和三年未用撤销商标流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的两年以上甚至更多。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就没有时间运作。另行想法了。新法实施后,审理时间明确到12个月内。那么将使得更多限制商标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企业也有更多选择来调整自己的商业战略。

 

文章标题:新商标法解读:首次明确商标申请注册9个月内审查完成,多想商标业务明确审理时间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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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13 年 11 月 20 日 下午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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