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要点(一)

知识产权  锤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1993年和2001年曾经进行过两 次修改。自2003年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以来,历经十年,先后公布了几稿修改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十年中,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知 识产权从业者、企业界人士及普通民众均予以了高度关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中国《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为方便商标申请人所做的修改

 

1、引入了声音商标

增加了可以注册为商标的类型(第八条)。声音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引入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

采取一标多类申请的受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引入了电子申请

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二条)。

4、对审查程序进行了改善

增加了审查修正程序(第二十九条)等。

为方便商标申请人所作出的这些修改是在符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中国商标注册类型及程序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接轨。反映了中国商标行政 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方面的基础建设又有了较大的进步。比如:本次修正案规定,商标审查时认为商标注册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修 正,引入了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制度,从而受到申请人的欢迎。

目前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正在着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在条例中将对声音商标的申请要件、一标多类的收费标准及商标审查修正程序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5、规定了审查的期间

首次明确商标审查及商标案件的审理时限。其中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商标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或六个月。设定了中止案件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上述法定时限的规定将大大缩短商标审查及各类商标案件在商标行政机关的审理时间。同时又客观的考虑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复审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设定了中止案件审查的规定。

由于近几年中国商标申请量持续上升,商标审查、商标案件的审理工作仍有可能出现积压,直接影响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权利的行使。法定时限的规 定将严格约束商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拖延。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时限的同时保障商标审查及商标案件的审理能够不失公平、公 正。

6、完善了商标异议制度

完善了商标异议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现行商标法规定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为“任何人”,对提出异议的理由未加以限定,规定的很宽泛。这 次修改限定了异议申请人资格及异议理由,并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商标异议制度的完 善,能够有效制止个别企业或个人利用异议程序进行恶意异议,敲诈勒索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侵权人故意拖延申请人商标获得注册的行为。

针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新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严格审查,绝大部分商标异议案件的审查结论为准予注册的实际情况,新商标法将异议审查结论为准予注 册的商标直接发注册证并刊登注册公告。这一修改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异议人如果不服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撤销程 序可以使异议人权利得到救济。

文章标题:关于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要点(一)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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