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期的历史回顾(II):美国版权制度——米老鼠诉讼

美国的版权制度

美国1909年版权法

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美国的版权制度一直沿袭于英国。

美国《1909年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为28年,如果到期后作者还在世,可以继续延长28年。所以,总的版权保护期为56年。

美国1976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版权制度自1909年后最重大的修改,它的主要原则至今仍然沿用。

《1976年版权法》延长了版权保护期,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对于那些法人作品则为首次出版后的75年。

美国1998年《版权保护期延长法》

由于199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死后70年。这导致了同一部作品,在美国会比在欧洲早20年进入公共领域,致使美国版权利益受损。

因此,1998年美国通过了《版权保护期延长法》(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简称CTEA),将版权保护期一律延长20年,个人作品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95年。

这个法案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大批原本应该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将推迟20年进入公共领域。比如小说《飘》( Gone with the wind)本应该在1999年进入公共领域,因为这个法案而不得不推迟到2019年。

由于这个法案,迪斯尼公司保住了本应在2003年进入公共领域的米老鼠的版权,因此该法案也被戏称为”米老鼠法案”(Mickey Mouse Protection Act)。

版权保护期的历史回顾(II):美国版权制度——米老鼠诉讼

上图是一本迪斯尼公司的漫画杂志,主角是米老鼠,出版日期是1936年3月。

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法人作品将在出版后的75年进入公共领域,所以这本杂志将在2011年进入公共领域。事实上,米老鼠这个形象诞生在1928年,所以最早在2003年就将进入公共领域。

但是,1998年美国通过《版权保护期延长法》(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简称CTEA),将法人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了95年。因此,上面的这本杂志不得不推迟到2031年进入公共领域。

这个法案引起了很多人不满。有一个叫做Eric Eldred的程序员,在网上经营一家出版公共领域作品的出版社,这个法案使他在网上提供罗伯特·福斯特(Robert Frost)早期诗集的计划泡汤。他忍无可忍,不顾众人的劝告,向美国政府提起诉讼,认为CETA延长版权保护期,侵犯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这就是在版权历史上有名的Eldred v. Ashcroft诉讼,又称”米老鼠诉讼”。

Eric Eldred说:

“版权法筑起了一道堤坝,阻止大量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因为保护米老鼠,其他大量作品无法问世。”

他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败诉了,但是他不屈不饶,一直把这个官司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主动要求出任他的辩护律师。莱斯格指出,

一再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实际上等于变相使版权永久化,明显与宪法”有限时间内保护版权”的条款相悖。这不符合公众利益,也违反了设计知识产权的初衷。它不仅仅扼杀了创新,毁灭知识,还背叛了公众利益,使公众无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发挥和再创造,从而妨碍了文化艺术的进一步发展。

莱斯格认为,

目前美国互联网的政治和法律被大财团的金钱力量所主导的现状需要改变,应更多地关注公众利益,即那些除了大财团之外的其他创新主体—-富于进取和探索精神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与此同时,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也认为国会”实际上把一个有限的垄断转变为无限的”。

2003年1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多数票,判决Eric Eldred败诉。法官表示国会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延长版权保护期限,这样可以更加鼓励创造性。尽管美国宪法中提到:”为了推动科学和进步文化的发展,国会有义务有限制地保护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版权的专营权。”但是,宪法亦明确授权,由国会确定多长时间算是”有限时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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