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审结了“珠宝冰糖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认定诉争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口感、品质产生误认,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加坡的钟友兴糖果厂有限公司(下称“钟友兴糖果公司”)生产了一种棒状的糖类产品,可以通过搅拌融化入食。为此在中国申请了“珠宝冰糖棒”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红糖; 甜食; 糖; ”等商品上。
2019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珠宝冰糖棒”使用在“白糖”等商品上,易造成公众对商品原料、功能、成分、口感、品质等特点的误认,不应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钟友兴糖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起诉理由如下:一、申请商标对应的英文商标“JEWELS ROCK SUGAR STICKS”已在中国和新加坡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由“珠宝”和“冰糖棒”构成,其中,“珠宝”并未表示指定商品“冰糖”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与指定商品“冰糖”没有关联;“冰糖棒”一词使用在“冰糖”商品上虽然缺乏显著性,但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使用在“冰糖”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珠宝冰糖棒”标志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珠宝冰糖棒”对于商品的原料、内容、品质等特点具有描述性,其中“珠宝”的广义含义为“金、银以及天然材料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者其他珍藏的统称”,而其中部分材料可用于食品,且“珠宝”也可延伸为具有较高品质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使用在“红糖、 甜食、冰糖”等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口感、品质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原告主张申请商标对应的英文商标“JEWELS ROCK SUGAR STICKS”已在中国和新加坡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注册。我国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语言具有符号性和系统性,不同语言的文字并不必然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不同群体中的认知含义不同。
我国商标审查遵循地域性原则,以申请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认知为标准。因此,其他商标在本国或国外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知 来源:审三庭 陈叶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