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经验之一关于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以及注册商标的使用

防御商标

 

一、 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通常为驰名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 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

如日本电器制造商索尼(SONY)电器公司,在自行车、食品等许多与电器并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索尼”(SONY)商标,以防止他 人使用,有损“索尼”声誉。取得防御商标注册后,原商标(正商标或称主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得以扩大。如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不为侵犯防御商标 的权利,而为侵犯原注册商标(正商标)的专用权。只要正商标在使用,防御商标也视为使用,这样防御商标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而且,有取注册防御商标的 人,不受该商品在先注册的限制。比如驰名商标A的指定使用商品(注册商品)为B类商品,他人在C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A商标,但他无权禁止驰名商标A的注册 人在C类商品上注册A商标。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注册给注册人增加了很多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防御商标的注册要求很严格,一般要求正商标是驰名商标 或者显著性很强的组字商标。

之所以要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一些不讲信义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 那些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全然无关或关系甚微的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并因而损害驰名商标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柯达”(KODAK) 商标是美国柯达公司在照相机、胶卷和摄影器材上注册的商标,并且是人们比较熟悉的驰名商标。一家印度公司以“柯达自行车公司”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并申请 将“柯达”商标注册在自行车商品上。实际上,该印度公司是假借“柯达”之名,来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目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只能 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许多已注册的商标非常驰名,以至于他人即使将其使用在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 时,也可能在公众的心目中造成混淆。这样,不但使驰名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而且,驰名商标的唯一性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些国 家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我国的商标法尚未有防御商标的规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防御商标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及行政机关根据《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了广泛的保护。

二、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如 国外一家生产食品的厂商,因“乐口福”商标享有盛名,而又申请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等商标。我国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 “娃哈哈”商标,是近几年声誉雀起的响亮商标。为了防止“娃哈哈”商标被他人影射和仿冒,该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哈哈娃”、“哈娃娃”、“娃娃哈”等几个 商标。再如过去的老虎牌万金油,注册了猫、熊、豹、牛等十余种动物商标。这些商标在性质上都属于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 标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而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取消他人的注册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人们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为 出现了利用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况,才迫使厂家注册联合商标。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变受取他人“娃娃哈”、“乐哈哈”等商标的侵权。在制止 了该侵权行为后,娃哈哈集团公司就注册了“哈哈娃”等联合商标。 除此之外,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也在于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 务往来时需要在与胡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销,又展示了新产品的风采,此可谓一举多得。联合商标恰恰 能满足这种需要。

写在最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商标的认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加强和争取拥有自己的品牌。所以也就促使公司需要不断的加强知识产权商标管理战略的提高。不要给一些小小小人钻空子的机会。全面你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

企业除了在国内注册外,还可以选择在主要客户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根据法律,只有在当地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当地的保护,国内企业也可在国外注册防御性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 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 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联合商标的内容,但不少厂商实际上应用了联合的策略,充分发挥了联合商标的作用。事实上,联合 商标不一定都使用,但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满三年不使用,商标局有权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个矛盾需要妥善解决。在现行法律不没有修改之前,可以采 取广告的方式对这些商标加以“使用”。根据商标局的解释,只要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作了广告,那么,被广告的注册商标就视同已被“使用”。

—————————————————————————————————————————————-

本文系作者@aogo 授权钛媒体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本文作者@不老高 aogo才疏学浅,如文中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如果你有好的意见文章,可以和我联系,一起推荐给大家。

文章标题:商标管理经验之一关于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以及注册商标的使用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653/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13 年 11 月 13 日 下午 6:09
下一篇 2013 年 11 月 16 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