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可以注册商标吗?什么样的书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书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
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应当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上一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
既然已经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那么通过注册书名商标能否使书名得到专有权的保护呢?

注册书名商标有可行性
图书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从体现作品的意义上讲,图书作为作品的载体,是版权客体,这个客体实质上仍是作品,而不是图书本身;从纸张、封面、标准化装订成书的角度讲,它又是一种产品或商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有形财产,而不是版权的客体,每个读者已购到手中的作为”物”的图书,又等同于一般性的商品。这种双重属性导致《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图书的保护侧重点的不同,《著作权法》仅保护图书的内容,《商标法》则保护使用在图书上的商标,以区别不同图书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读者购买自己的图书。单从《商标法》的角度说,图书作为一种普通的商品,是受《商标法》保护的,用书名进行图书商标的注册,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并无不可。但书名往往与作品,即图书的内容紧密结合,致使大多数的书名,尤其是单行本的书名,由于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规定而得不到注册。也有相当一部分书名并不直接表示图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本人认为是可以注册的。但必须明确,由于书名的特殊性,注册书名商标必须要经过商标局的严格审查。

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许多作者和出版社希望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对于书名的独占权,这种愿望能不能实现,取决于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作为商标,得到注册的图书名称,其申请人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未经他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图书上使用该书名作为商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图书名称属于公有范畴,其他作者仍然可以以该书名进行创作,亦可以出版,只要内容与重名的作品不相同,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书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重要区别之处。只是重名图书的出版发行者不得在其书名上标注注册商标(?),否则就应当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论处。
现行《商标法》中对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无明文规定,我们建议立法部门能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时对此问题加以订立,以便对书名商标实行有限制的保护,避免与《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

书名商标的审查
商标局在审查书名商标时,除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按照审查普通商标的标准进行审查外,还区分不同类型的图书名称,适当调整其审查的尺度。
1.杂志、期刊的名称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的,鉴于此种出版物与其它图书相比,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取得商标注册后就享有对杂志、期刊名称的专有权了,排他性极强。为了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交流,审查时尺度是放宽的,只要名称不完全相同就能够核准商标注册。
2.单行本书籍的名称,许多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明确并向社会公开。考虑到单行本书籍的数量极其庞大,命名十分复杂,实践中很难用固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因而虽然现阶段单行本书籍的名称可以注册图书商标,但审查重点放在其是否直接表示了图书的内容上,从严掌握。只有不直接表示图书内容的单行本书名才能被核准商标注册。
3.百科全书、辞书的书名和丛书的总称,在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基础上审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重点审查的是这类名称的独创性,如《老漫画》、《老照片》这些带有独特风格的名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书籍内容,但使用的结果可以使读者产生深刻印象,也应当予以书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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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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