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口感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洽洽“喀吱脆”申请商标被驳

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口感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洽洽“喀吱脆”申请商标被驳

知识产权报讯 2010年4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洽洽公司)推出的非油炸薯片“喀吱脆”一经问世,便凭借其美味及健康理念而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当洽洽公司在饼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喀吱脆”商标时,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予以驳回。洽洽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423307号“喀吱脆”商标,由洽洽公司于2012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可可制品等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均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洽洽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洽洽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其独具匠心的设计成果,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感及品质特点。其次,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是合法有效的商标,这些商标的核准注册可以表明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再次,申请商标经其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与其形成了对应、固定的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喀吱脆”,指定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口感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洽洽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且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喀吱脆”在其他案件中获准注册不能成为该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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