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庄”商标被侵权 餐馆、物业共担责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的原告上海陆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德鑫第五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洋置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系“陆家庄”、“”(陆庄)商标权人。第一被告向第三被告租赁浦东联洋广场内的商铺,作为经营“澳门德兴海鲜火锅”餐厅之用,第二被告系该商铺的产权人。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12年12月在该商铺开设陆家庄餐馆,在外灯箱、店铺正门、海报等处使用了“陸家莊”文字及“陸莊”图文标识。此外,2012年第一被告曾因在浦东黄杨路的餐馆使用“陆家庄”商标被判侵权,在该案中,第一被告确认了曾将联洋店承包给案外人经营陆家庄餐馆的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被控侵权的“陸家莊”是“陆家庄”文字的繁体字,文字、读音相同,仅字体上有差异,构成近似;“陸莊”图文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构图、文字、图形方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二,第一被告在餐馆上使用涉案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未开设陆家庄联洋店,与案外人的承包合同也未履行的意见与2012年的案件中其自身的陈述相矛盾,也无证据推翻前案认可事实,故可以认定第一被告在餐馆经营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第一被告在餐厅开具的发票上使用公章,说明其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第二、第三被告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第三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出租方,是联洋广场管理者,该广场内集中了许多的品牌专营店,管理者对入驻品牌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同时对广场内的商铺亦应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两被告在第一被告未提供任何商标使用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在持续半年多的日常管理中应当能够发现餐馆变更经营的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管理职责。特别在原告通知第二被告涉案餐馆开始经营的情况下,第二、第三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二被告对于侵权行为有条件、有能力制止却怠于行使其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由于涉案餐馆经营时间不长,原告亦未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哪些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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