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之巅峰对决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审判纪实

 “3Q”大战,恩怨情仇,纠葛已久。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 竞争纠纷案是其中最受瞩目的一场官司。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奇虎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腾讯经济 损失500万元。奇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这起上诉案画上了句号——维持一审判决。

诉讼标的高达1.25亿元,法院判决赔偿5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任审判长;二审开庭及宣判均以“全媒体”形式全程直播,二审判决书长达 76页3.6万余字,宣判后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刊出,并在中国法院网、新浪网、搜狐网等著名网站提供PDF格式文件,以供公众下载和浏览。最高 人民法院对这起“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审理,澄清并确定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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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官司打到最高法

在中国逼近6亿的电脑用户中,QQ和360都是电脑界面上的“常客”,他们本应“井水不犯河水”,却多次在法庭上“刀兵”相见。

2013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网友代表、网络媒体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共80余人,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旁听席就坐。 这一天是第十三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庭审零距离”——现场感受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开庭审案,是此次公众开放日的主题。

庄严的国徽下,随着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敲响法槌,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我以前也听过法院庭审,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旁听庭审还是第一次。”前来参加旁听的网友老徐说。

审理这起“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阵容强大的五人合议庭。合议庭成员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副庭长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有序进行。

审判长在庭审中指出该案涉及五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的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一审法 院援用工信部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5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过高;如何看待 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合议庭要求上诉双方围绕这五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奇虎360称,免费加广告的商业模式虽然常见,但用户有权利进行自主选择。而腾讯公司捆绑了太多与即时通讯服务无关的插件,影响了用户体验。

腾讯表示,奇虎360公司诱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使得用户在有安装扣扣保镖的电脑上运行腾讯QQ时受阻,破坏了QQ软件的安全性、完整性,降低了用户体验,并且扣扣保镖屏蔽腾讯QQ广告的行为破坏了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

针对腾讯方的说法,奇虎360辩称,扣扣保镖没有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软件合法用户有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而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

腾讯一方又反击说,当初一些用户选择了360扣扣保镖,是因为担心使用QQ会泄露自己的隐私,而这个可能性是360告诉用户的。

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双方强大的律师阵容各抒己见。

腾讯认为,上诉人通过扣扣保镖,完全捏造虚构QQ会泄露用户隐私,存在安全问题等虚伪事实,使得用户对QQ产品的信任度降低。

庭审中,奇虎360否认自己搭便车,并认为一审判决苛刻,打压科技创新。

奇虎360还认为,苛刻地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产生限制竞争和打击科技创新的后果,判断执法是否适度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基于网民的实际体验。

腾讯则指出,360一直是在打着维护客户利益的幌子破坏竞争秩序。“微信”就是腾讯公司创新的一个最好的证明,而“扣扣保镖”恰好是上诉人伪创新的最好证明。

……

面对诉讼双方的唇枪舌剑,旁听席上,前来参加公众开放日的网络名人石述思一边仔细聆听,一边不时地做着记录。他意识到,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怎样裁决此案,都是一项艰难的决定,都将影响未来我国互联网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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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扣保镖引爆“3Q”大战

“3Q”大战的狼烟是怎样燃起的?必须去追溯源头。

2010年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腾讯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腾讯则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双方矛盾升级,腾讯与金山、百度等公司联合发布声明抵制360。

一个月后,奇虎公司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针对腾讯QQ推出了扣扣保镖软件。该软件自动对QQ进行“体检”,并以特别醒目的方式提示 用户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此外,奇虎还在该软件内部嵌入“阻止QQ扫描我的文件”、“一键修复”、“升级安全模块”等操作提示按键,将“QQ安全中 心”列为危险项目,提示用户“升级”。

用户只要点击“保QQ安全”功能键,再点击“杀QQ木马”功能键后,页面显示“点击安装360安全卫士”以及“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 用木马查杀功能”。用户成功使用“一键修复”功能后,腾讯借助QQ平台搭建的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功能就将被禁用、阻止或者清除。

据奇虎360统计,扣扣保镖在推出的72小时内,下载量即突破千万。腾讯方面认为情势十分危急,自己若不采取措施,QQ用户可能“全军覆没”!旋即发 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决定在360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并要求用户在QQ与 360之间选边站队,进行“二选一”。

一石激起千层浪。腾讯公司与360之争,将普通用户“绑架”到战车上的做法,激起网民的强烈不满。

此后,工信部开始出面进行调停,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腾讯公司恢复兼容360软件,两公司分别向用户致歉。

然而,“战事”并未就此停息,双方将战场从电脑移至法庭,“3Q”法律大战自此开幕。

“小打小闹”的几场官司之后,腾讯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关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60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 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亿元,并在网站及平面媒体上向腾讯赔礼道歉。而奇虎公司也不示弱,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索赔 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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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认定“搭便车”

2012年9月18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索赔1.25亿元,创下国内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索赔金额的历史纪录。

一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有四:扣扣保镖是否破坏QQ软件完整性;删除插件及屏蔽广告算不算破坏商业模式;负面评价是否构成声誉诋毁;扣扣保镖是否搭QQ软件便车。

腾讯及奇虎的代理律师在现场进行了激烈辩论。

腾讯称,奇虎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腾讯公司的客户广告,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腾讯公司的增 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

奇虎方面则认为,推出扣扣保镖,是为了360的生存发展,也是尊重用户的选择。扣扣保镖是个创新型反捆绑工具软件,不涉及QQ核心聊天功能,不会触碰用户的QQ账号密码和聊天记录等;相反,扣扣保镖会大幅度提高QQ账号、密码、聊天记录的安全等级,工具本身无罪。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虽然扣扣保镖是由用户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服务器终端,由用户自行运行,但其存在“针对性开发”+“诱导性提示”+“预制功能逻辑”这一组合行为,不仅实施了恐吓、诱导用户修改QQ软件的行为,而且为这种修改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奇虎败诉,赔偿腾讯500万元。

对于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奇虎360方律师谢冠斌认为,奇虎360不构成对腾讯商业声誉的诋毁,也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模式并不构 成法律保护的客体,扣扣保镖采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促使腾讯对其掠夺性的商业模式作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奇虎360总裁齐向东也表示,商业模式从来不受法律保护,新企业的壮大,都是通过打破原有巨头商业模式的方式实现的。

一审结束后,奇虎360公开发布声明,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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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厘清五大争议焦点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对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奇虎360赔偿腾讯 500万元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针对2013年12月4日公开庭审确定的五个争议焦点,当庭逐一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焦点一: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软件的完整性、安全性?上诉人行为是互联网行业惯例,还是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被上诉人QQ软件的运行方式,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其360安全卫士,替换 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上诉人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 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点二:一审法院援用工信部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行业性规范常常反映和体现了行业内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 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之一。当然,这些行业规范性文件同样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必须公正、客观。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系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提出草案,并 得到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互联网企业广泛签署,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自律公约确实具有正当性并为业内所公认。人民法院在判断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相关内容合 法、公正和客观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认定互联网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当。

焦点三:扣扣保镖是否对QQ软件及其服务构成商业诋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宣传QQ软件存在严重 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构成了商业诋毁。

焦点四:一审判决5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业务收入、广告收入、社区增值业务收入和游戏收入,网站的流量减少,QQ新产品推广 渠道受阻,被上诉人品牌和企业声誉因商业诋毁而受损。而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迅速扩大及蔓延的特点。此外,考虑到被上诉人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 值,以及上诉人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一审确定的50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焦点五: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 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上诉人以技术创新为名,专门开发扣 扣保镖对被上诉人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互联网自由和创新之精神。

案后余思

“安全”定义

互联网竞争边界

互联网作为高新科技开发和利用最集中的领域,近年来正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和司法保护的“主战场”。“3Q”大战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该案的审理,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3Q”大战已三年有余,不论是360,还是腾讯,都伴随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诉讼成长起来。在“3Q大战”爆发时,360还没有上市,而如今其美 股股价已经暴涨到超过100美元,成为紧随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之后的又一互联网巨头。而腾讯更已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翘楚,触角已伸展到金融、物流、电 商等多个领域。

一份发自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委员会的最新报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统计了自2004年至今总计79起互联网行业内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发现有近四分之一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自安全产品领域。

而在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许多知名互联网公司都牵连在内,它们往往在一些场景中充当不正当竞争的施害者,又在另一些场景中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互联网用户的神经,也因为历次“安全战争”而一再绷紧。

那么,互联网安全产品“安全”竞争的边界在哪里?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只有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供依赖。

2014年3月7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杰就呼吁,不正当竞争行为移植到了互联网上,类似企业间进行 商誉诋毁、域名抢注、流氓插件、强制删除等花样百出的手段,对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发展带来了冲击,政府应尽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使之更好地适应新的 经济发展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认为,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竞争秩序的维护显得更加重要。良好的互联网竞争秩序,需要构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统合、共同规制的竞争法体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韩芳
文章标题:“3Q”大战之巅峰对决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审判纪实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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