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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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制度系采先申请主义,申请人向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申请注册,经审查后即可取得商标权。

日本商标种类

日本商标分为四个种类:商标、团体商标、地域团体商标及防御商标。

  • 商标 – 为了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之标章。
  • 团体商标 – 团体商标系由团体(如商工会、财团法人)所注册,为指示该团体之成员(如自然人或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与一般的商标的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系同一人非常不同,团体商标的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是分离的,不能为同一个体。
  • 地域团体商标 – 日本于2006年实行之商标制度,地域团体商标必须采用「地域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之文本之形式,用以指示团体或其成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例如「神户牛」、「冲绳黑糖」。 地域团体商标须由法人(农会、商工会等)申请,而该地域名称与商品或服务间须具有关连性,例如该地域为商品之产地。
  • 防御商标(防护标章) – 当一注册商标系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或为著名商标,该商标权人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以达到防御目的。 申请注册防御商标的要件为:拥有已注册之基础商标、该基础商标在原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已为相关消费者及公众熟悉、他人商标有混淆的可能性。

日本商标型态

日本特许厅于2015年实施新商标法时,才将非传统型态商标纳入商标权的保护态样,除了原有的「文字」、「图形」、「记号」及「立体商标」外,开放了「声音」、「颜色」、「动态」、「全像图」及「位置」商标的申请注册,只要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都可成为商标。

其中,新增列入保护的非传统型态商标,其中「位置商标」为台湾商标法所未明订之商标态样。 「位置商标」,系指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以图形或其他足以识别的标志,作为表彰来源的特征,即申请的商标必须附着在特定商品的特定部位。

例如:
日本商标介绍
(日本特许厅公告之位置商标例示)

以上图来看,将蓝色环状图样附着于刀柄上、或将蓝色圆形的图样附着于背包外观。 须特别注意的是,位置商标必须明确指出图样位于商品何处。

【日本非传统型态商标】

新型态商标 注册案例
声音商标
音乐、声音、自然音等形成的商标、可从听觉认知的商标。
(例:商业广告中使用的声音标志、电脑的启动音效)。
登录第5804299号日本商标介绍
商标权人:久光制药(株)
颜色商标
仅由单色/复数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
(例:使用于商品的包装纸或广告用广告牌的色彩)。
*此种商标保护的是特定色彩,而非与之结合的物品或图形。
延伸阅读:【Vol 21】全家便利商店于日本获准颜色商标注册
登录第5930334号日本商标介绍
商标权人:(株)蜻蜓铅笔

登录第5933289号日本商标介绍
商标权人:(株)7-ELEVEN JAPAN

位置商标
文字及图形等标识附加于商品中特定位置的商标。
登录第5804314号
商标权人:(株)シーズ・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日本商标介绍
动态商标
文字及图形等伴随时间的经过而变化的商标。
(例:电视或电脑画面等映照出会变化的文字或图形)
登录第5804316号
商标权人:(株)华歌尔日本商标介绍
全像图商标
文字及图形等全像根据其他方法变化的商标。
(例:根据看的角度变化而看出的文字及图形)
登录第5804315号
商标权人:三井住友卡片(株)日本商标介绍

日本商标申请介绍

日本商标申请之官方语言为日语,现时日本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所需时间约7-10个月(如无发生补正、异议等情事)。

  1. 申请注册

    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协会)皆可申请注册,并应以「一申请案一商标」之方式为之; 申请人可指定该商标使用于二个以上类别之商品或服务(又称「一案多类」),而商品或服务需依照商品与服务国际(尼斯)分类之分类。

    所需文件:

    1. 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商标图样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
    2. 优先级证明文档(如主张优先级)
  2. 审查

    与台湾智慧局一样,日本特许厅会就商标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及「实体审查」,假如日本特许厅未有发现商标有拒绝注册之理由,日本特许厅将允许该商标注册(「商标登录之查定」)。

    如该商标有不得注册的情形,日本特许厅会将发出拒绝理由通知,通知申请人于限期内陈述意见。 若在审查后仍有该不得注册之情形,日本特许厅将拒绝该商标注册(「拒绝查定」)。

    值得留意的是,日本商标制度目前不允许申请人声明不专用,即不能就商标中说明说、不具识别性等本来不可单独注册的部分不主张权利。 日本商标制度亦没有「并存同意」制度,即使在先商标之商标权人同意该近似或相同的后申请商标取得注册,日本特许厅亦不允许该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

  3. 公告、注册、异议

    日本特许厅会在申请人于期限内缴纳商标注册费后,始予注册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异议期间为自公告日起二个月,一经刊登于公告内,任何人均可于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

  4. 商标权

    商标权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算十年。 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届满前6个月可以再申请延展十年,不限延展次数。 如商标权人在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延展,需要缴纳双倍之延展费用。 需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仅得于日本国境内行使权利,如商标连续三年没有在日本使用,将有机会被他人撤销。

授权、移转

注册商标之权利可以授权或移转至他人。 授权是指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为保障自身商标权与商业利益,应向日本特许厅登记将商标移转、授权、设定质权等; 如非经日本特许厅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文章标题:日本商标介绍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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