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

有人在网站留言,问老高: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

 

记得去年老高分享过一篇关于商标使用的小作,现在想来,商标法也2014年更新了,文中内容也有滞后性了,索性重新编辑一遍,给大家伙分享。

 

先回答上面网友留言: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老高觉的并不能算构成侵权,因为侵权是需要有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商标不使用指定颜色,是商标持有人自身对商标的使用操作。“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按照现行商标法来说,应该算是商标使用不当。那么商标使用不当该如何处罚呢?请看现行《商标法》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那么何为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的现行《商标法》定义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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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新编: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有哪些表现形式?

新编——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

商标使用不当常见情况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上图没有指定颜色使用不当的举例,这里正式添加说明: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也应该是属于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形。

 

最近很多客户反映公司产品因为商标的原因被工商机构检查,有的甚至更严重的情况。

 

经过与客户沟通了解,发现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注册后在使用中出现了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明白的说,就是商标注册以后,在使用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使用,而是根据自己的产品需要随意搭配使用。此种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客户的损失将难以估计。甚至会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

 

连续的出现此种情况,笔者觉的有必要整理一个简单明了的商标使用规则,以帮助企业在商标使用时能够正确规范的开展。不至于出现企业经济以及更严重的损失。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才算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有那些表现形式?

 

商标使用不当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义务性规定的情形。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法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此条为最常见的使用不当行为,也是企业商标使用不当最多的表现行为。) 如笔者编辑的上图“商标使用不当只常见情况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假设企业只注册了图1:新编——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   那么后面标着编辑的图2、图3、图4、图5、图6五种情况都是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商标使用不当形式。

 

注意:如果企业注册商标时选择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那么上图中就只有是图3属于商标使用不当(注意问题的输入方向)。 新编——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注:一、此条一般常见于企业经营中合同协议等文件等形式。或者产品说明(包装内外)。

二、如果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想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变更申请。而不是自己把企业名字改改就继续使用。

 

现行商标法相对于修订前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不当的解释,有比较大的变化:

去除了两条:

(1)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同时,第四十九条又说明,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里老高觉的现行《商标法》有很大的进步。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算在商标使用不当条款中,仅仅是说,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的,任何人和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而不是旧法中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不当大致就是上述范围,小编思考后如有新内容会及时更新稿件。

相关思考(同志们怎么看):

一、一般企业客户都以为,商标注册时随便找一个字体注册,以后使用的时候再进行设计,或者找一个自己跟喜欢的字体使用。

二、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客户的商标并没有注册,但是他们的名片,产品的商标上面都印着“R”的注册商标标示。

如果有关于商标注册等等的问题,可以联系老高,来互相探讨。

 

本文未经老高(万文知识产权)同意,严谨转载。

文章标题:新编——指定颜色的商标不使用其颜色是否侵权?怎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是为商标使用不当?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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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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