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百度」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本案主要案情简介

  主营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百度在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度公司”)于2000年3月16日在第42类 “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计算机信息 “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 “百度 “商标。 经过多年的不断推广和使用,”百度 “商标已经在互联网搜索领域得到了高度认可。 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百度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随后又成立了第三分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和管理。 京百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店面外观、招牌、饮品柜台、菜单、广告宣传、包装筷子、纸巾盒、结算单据、顶灯等均突出使用 “百度 “及包括 “百度 “在内的标识,以及官方微信账号和美团网 APP上也使用了上述标识。 百度公司主张其 “百度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相当于日本的驰名商标),其商标权已被景百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侵犯,要求景百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并适用以侵权所得利润三倍计算的惩罚性赔偿,赔偿人民币495万元 赔偿495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所提交的证据证明,”百度 “商标在争议行为发生时已是百度公司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驰名商标,京百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显著使用 “百度 “相关标识的行为已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百度公司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 根据京百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交的关于争议行为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30日的年度、月度损益表等财务数据,经营利润总额为926,710.61元,年均经营利润为308,903.54元。 争议行为的期限为5.25年。 考虑到 “百度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争议行为的具体情况,”百度 “商标对侵权所得利润的贡献率为35%。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失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以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308,903.54元×5.25年×35%×(1+3)=2,270,441元。 一审法院判决景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给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270,441元。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数额。

  典型案例的意义

  本案是规范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典型案例。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中得到的数额是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总和。 换句话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金额是心数和心数与倍数的乘积,而心数首先要确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百度公司的诉求,以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基数计算基数。 侵权获得的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经营利润来计算。 然后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贡献率。 其次,应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强调依法适用、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关注赔偿基数的相对确定性和倍数的合理性。

  (案件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标题:「百度」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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