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力行使中的几点问题研究

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几点问题

 

导语:美术作品随着时代的发展,门类越累越多。传统含义的美术作品,一般指书画作品;商业的发展。委托类型美术作品,除书画作品之外,更多的是标志企业形象等服务类使用作品,范围看扩大至插画、企业宣传物料、广告物料等等。

(一)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作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作品不仅仅能像其他财物一样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时还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载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我国著作权法正是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充分认识、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作者是谁不仅代表了作品的艺术水平,也往往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这一点在美术作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对某一画家的推崇才会不惜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欣赏和收藏其画作。由此可见,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美术作品的作者来说,充分了解并依法行使著作权,是一件既于己有利,又于人有益的事情。

(二)作品与原件的关系

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最大特点之一便是原件与复制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在以买卖原件为主的艺术品市场上和在以交易权利为主的版权贸易中,同样是“美术作品”这一概念,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作品”和“载体”加以区分。以达·芬奇的画作《蒙娜丽莎》为例,除了卢浮宫中所藏的原件外,我们在各种画册、明信片和装饰品上也经常可以看到那张著名的笑脸。但无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也不管它是出现在画布、纸张、陶瓷还是其他材质的物品之上,只要在线条和色彩等方面是一样的,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就仍然是《蒙娜丽莎》这一幅画,而不是其他的很多幅画。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作品”虽然只有一幅,但承载着这幅作品的“载体”却可以有很多个,甚至有很多种。可见,在著作权意义上,作品与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原件更不能等同于作品本身。原件只是作品的载体之一,具有物的属性。只不过由于原件往往只有一幅,这种物的稀缺性才导致了原件相对于复制件等其他载体显得更加珍贵。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原件买卖与作品权利的转让是相对独立的。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一次美术作品原件的交易中,作为买方的收藏者所获得只是该原件的物权,以及伴随着原件的转移而享有的对该原件的展览权。而作为卖方的作者,尽管原件已归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权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买方如欲对该作品行使复制、发行等权利,例如出版画册等,则需要另行通过版权交易获得作者的许可。这也就是所谓的“权不随物转”。

(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行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单纯基于作者的创作欲望。大量作品往往是出于他人的需要和要求,进而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当然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由于除作者外,作品的创作还涉及到委托人,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与一般作品相比往往就要更复杂一些,同时也更容易引起纠纷。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法律对于这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认首先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一方所有。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尽管如此,在对委托作品权利的行使上,委托人也并毫无权力可言。其依法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作品的使用范围,委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举例而言,某酒店为美化服务环境,委托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国画并悬挂在大堂之中,并支付了报酬,但双方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导致日后发生了纠纷。此时,由于缺乏权属方面的约定,应依法确认著作权由画家享有,酒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对该画作实施删改、复制等行为。同时,应当明确酒店在美化环境、装饰大堂这一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有权免费使用该作品,作者不得以著作权属于自己为由阻止酒店合法使用,或向酒店另行收取费用。

 

文章标题: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力行使中的几点问题研究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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