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必要性是什么?

撤销三年未使用

常有人问我:对于已经被注册的商标,如果我还想注册使用,有没有办法呢? 小编告诉你,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放弃,这种情况,还是有很大可能注册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启动”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诉流程。如果已注册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不了充分的近期使用证据。商标局就会依法判断该已注册商标无效。那么你就可以顺顺利利的申请这个你喜欢的商标喽!

 

什么是撤销三年不使用?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费用

商标局官费:1000元/件起     一般代理组织代理费: 2200元/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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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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