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李霞诉《人民的名义》侵权|非独创性表达内容相似不会构成剽窃

知产案评李霞诉《人民的名义》侵权|非独创性表达内容相似不会构成剽窃

【案情介绍】
李霞根据自身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则辩称,《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具体来说:第一,两部小说经由各自的故事发展脉络、侦破线索推演、前后逻辑编排、故事情节推进等设置内容呈现出了个性化的具体故事结构表达,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虽然《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层面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故事结构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查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生死捍卫》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第二,虽然通过《生死捍卫》的具体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段落体现的人物经历、人物矛盾、人物对故事情节发展的作用等方面呈现出的18处具体人物设置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人物设置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第三,将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通过《生死捍卫》中相应情节的具体描述、情节设置以及该情节在塑造人物、表现主题、推动故事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可知,其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生死捍卫》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第四,将李霞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亦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文字描写,《生死捍卫》形成了一部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但《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应文字描写段落与其相同之处仅是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领域素材或者出现了几处相同或相似的词语,二者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民终225号民事判决,认定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并未构成侵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一、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新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就小说而言,只有其中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选取、编排、设计、加工等创作性劳动的内容才真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二、小说构成剽窃的侵权认定思路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在使用时没有表明原作者身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同时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和署名权。本案中,李霞主张周梅森未经许可改编其小说《生死捍卫》且未注明其原作者身份,反而署名作者为周梅森,故而认为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实质上是主张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构成对其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对于“剽窃”的含义,《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剽窃是指“一种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本人的作品来使用的行为,其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1]。而对于怎么判断这种据他人作品为己有的侵权行为,审判实践一般借助“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非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内容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只有当被诉侵权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本案中,李霞请求保护的《生死捍卫》中的一部分内容,并非该小说的独创性表达,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生死捍卫》确实有其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但《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应部分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系由各自作者就检察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并未构成侵权。

影视剧热播之后所引起的原著小说侵权纠纷频发现象,一方面反映出文化艺术产业繁荣大背景下广大公众对于小说文学创作的关注度高涨,另一方面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维权意识增强的真实写照。不过,无论作为法律共同体,还是新闻媒体或普通公众,都需要我们从热血状态回归到理性思维,使权利的主张、意见的发表、观点的陈述都依托于法治的框架进行支撑、阐述和论辩,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和支持原创文学作品发展的目的。


[1] 参见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页。

原文出处: 中国版权杂志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YBkbfewDwjgpzB-puKO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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