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涉及数据库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

如何对涉及数据库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

  对于涉及数据库的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数据库”,在进行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时,不能仅仅通过主题名称,简单地将主题名称为“一种……数据库”的权利要求理解为数据集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判断其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则该解决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如果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不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同时该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解决方案属于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主题名称为“一种……数据库”的权利要求在进行客体判断时,不仅仅以其主题名称作为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依据,而是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

  对于数据库主题的权利要求而言,如果方案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数据库”,则首先进行整体方案是否为信息表述方法的判断,即是否为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外,方案中没有任何技术特征,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是人为定义的数据条目表达形式或字段的编排与定义,那么这种人为定义的数据表达形式实质上是一种信息表述方法,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数据库实质上是特定数据的集合,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外,方案中还包含有技术特征,其限定的内容不仅仅是人为定义的数据条目表达形式或字段的编排与定义,那么该权利要求不是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则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之后对当前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即判断方案中是否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这三要素。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涉及信息表述,整体方案未使用技术手段,未解决技术问题,未达到技术效果,则该方案未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涉及数据结构,但通过该数据结构实现了对数据的特定处理,其整体方案采用了存储、索引等技术手段,解决了减轻冗余、减少存储空间需求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其方案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涉及数据管理,其整体方案采用了存储、识别、提取等技术手段,解决了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效率低、以及步态分析准确性低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其方案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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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19 年 2 月 18 日 下午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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