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被查扣的涉嫌假冒的红牛饮料。
在醒目的“红牛”商标中间写着小小的“天下”两字,乍一看你可能以为是“红牛”饮料。记者昨天获悉,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执法干部在江宁某物流中心一个经营部发现了一批涉嫌仿冒“红牛”品牌的饮料,并在现场依法查扣了440余箱。
检查人 员在现场和当事人仓库发现,这种傍“红牛”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瓶身包装标有两个注册商标,一个是“红天”,一个是“牛下”, “红天”和“牛下”并排使用,其中的“红”以及“牛”两个字较大,上面使用了一头红牛的图案,乍一看好像就是“红牛”饮料。饮料包装上标明的生厂商为苏州 市康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红天”和“牛下”注册商标已于2015年4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宣告无效。
执法人员认为:这种以使用两种注册商标并列,但突出“红”以及“牛”两个字,与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主观故意性明显,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 解,属于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鉴此,南京市工商局当即对该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扬子晚报记者 陈郁 通讯员 伍勇 张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 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文/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商标(知识产权)观察员、代理人、狂热爱好者,钛媒体2014年度十大作者,商标专栏写作者;
专业顾问单位: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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