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红罐之争”一审有果—— 关键一役:为何胜出的是广药?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王国浩

  备受关注的凉茶“红罐之争”日前一审有果。

  这起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案件,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长达19个月的审理后,于12月19日一审公开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开支26.521万元(本报2014年12月24日第2版曾作相关报道)。

  加多宝方面于2012年7月率先针对广药集团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红色包装装潢发起的侵权一案(第1号案),遭由法院驳回;而同期由广药集团对加多宝方面以相同诉由发起的反诉案(第2号案),则获得了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加多宝方面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这场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仲裁无效、进而被许可商标回归广药集团背景下展开的诉讼,事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方面对于原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的王老吉凉茶相关利益边界的划定,故而在二者的系列争端中,被视为关键一役。

  知名商品所指

  2012年7月,广东加多宝和广药集团分别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诉对方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由于涉及相同法律事实,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批复后,指定由广东高院并案管辖。

  鉴于二者诉争标的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对于涉案知名商品的明晰确定,系先决关键。

  该案中,广药集团主张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而加多宝方面则认为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方面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

  就如是分歧,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从加多宝方面答辩陈述中可以明确,其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系广药集团对其进行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的“王老吉凉茶”,其中“凉茶”属于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王老吉”属于特有名称。

  在涉案的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既标注有“王老吉”商标,还有黄色字体竖排突出标注的“王老吉”汉字,再结合该包装装潢中标注的“凉茶始祖王老吉”等内容,足以认定该竖排标注的“王老吉”3个黄色汉字并不仅仅是指商标,同时也是作为该商品名称使用,即该商品名称为“王老吉凉茶”。

  而加多宝方面主张该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与消费者的辨识、称呼等习惯不相符。

  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该案的知名商品应为“王老吉凉茶”。

  同时,就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内容,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竖排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特有装潢归谁

  在知名商品是什么的问题经由一审法院界定之后,该知名商品的商誉即知名性如何形成,则事关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对于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的划分。对此,广东高院根据当时双方的诉请及证据,从王老吉凉茶发展的历史维度进行了详细审理。

  该院经审理认为,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标被许可鸿道集团使用前,“王老吉”品牌凉茶已经具有百年历史,不仅是中华老字号,还先后被认定为广州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虽然“王老吉”品牌的所有权人先后发生变更,现在已经变更为广药集团,但是,前人对“王老吉”品牌所创造的商誉应由后人继承及享有。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该品牌实在的及潜在的巨大市场价值,鸿道集团才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广东加多宝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

  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中突出使用的“王老吉”3个汉字,承载着“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和价值。而广药集团及其前身,作为商标权人对“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和提高,是王老吉凉茶知名度得以延续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广东加多宝及其各关联公司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时由此产生的商誉依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故而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广药集团享有,这也是广东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就应预见到的。

  至于广东加多宝及其各关联公司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内投入的资金、广告宣传费用等,也已经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内获得了巨额经济回报,即使未能收回其全部投资,也是其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所能预见,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同时审理认为,“王老吉”商标与涉案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了双方诉争的包装装潢内容,红罐包装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单独存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也是将该案所涉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从而对商品来源予以识别。正是因为涉案包装装潢包含了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关公众并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而是认为该案所涉知名商品与广药集团存在密切联系。故此,涉案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应统一,不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

  基于以上事实,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归广药集团方面所有,在其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是否构成侵权

  就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加多宝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字样,一边标注“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广东加多宝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广药集团以广东加多宝的获利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诉请,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无法直接计算加多宝方面的获利,故而采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方式计算广东加多宝的非法获利。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广东加多宝在此期间销售红罐凉茶获得的利润为4700余万元,折合每月获利434余万元。据此,法院认为,广东加多宝从2011年12月计至今年10月31日,广东加多宝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广药集团索赔数额应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广东高院就第1号案判决驳回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第2号案中,判决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7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关键之战一审结果的出炉,也意味着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之间的整场战事已进入实质收官阶段:在加多宝方面明确做出上诉的表态后,这起案件即将进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终审阶段,而这也意味着,双方当前的诸多相关争端,将随着该案的终局厘清而清晰明朗。

  我们将对该案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文章标题:[媒体]“红罐之争”一审有果—— 关键一役:为何胜出的是广药?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3062/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15 年 1 月 1 日 下午 7:51
下一篇 2015 年 1 月 5 日 下午 5:0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