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八条:不准注册之商标,如下所列

一、有害秩序、风俗及欺瞒世人者。

 

二、国家专用之印信字样(如国宝,各衙门、关防、钤印等类)及由国旗、军旗、勋章摹绘而成者。

 

三、他人已注册之商标又距呈请前二年以上,已在中国公然使用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用于同种之商品者。

 

四:无著名之名类可认者。

上为[中国历史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八条:不准注册之商标规定。对比下2014年最新修订实施的《商标法》中同类条款,大家自己看把: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比一下,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有一些基本原则还是保持了相当的一致。你有什么看法呢?可以在公众号回复,或者加老高微信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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