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嵌入相同商品的款式名称的,构成商标侵权——评“Cartier(卡地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浦东法院 许根华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4.26特刊)》2014年5月 总第87期)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嵌入相同商品的款式名称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在珠宝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Cartier”、“卡地亚”商标。被告一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珠宝商品,并在被告二上海益实 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1号店”网站上开设商铺销售其钻戒商品,商品信息中有“【梦克拉】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 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以及“品牌【梦克拉】”等内容。原告以两被告 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55,9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被告一在相同商品的款式等信息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原告商标已成为钻戒款 式、设计风格的通用名称等认识,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标识作用,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一的其余商品信息无事实依据,相关行为显属攀附原告品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二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被告一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及合理费用30,978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在网络销售环境中,被告在自己 商品的款式、设计风格等信息中嵌入原告的商标文字,虽因其明确标注了自己的品牌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商品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但由于原告商标具有较高显著 性、知名度和较好商誉,且双方商品相同,故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原告商标已成为一类商品的款式、设计风格的通用名称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标识作 用,故应当从淡化商标显著性构成侵害商标权的立场,判定此类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是对知名商标给予强保护的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规 范一类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卡地亚

文章标题: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嵌入相同商品的款式名称的,构成商标侵权——评“Cartier(卡地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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