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即将施行 驰名商标执法问题引发高度关注

4月17日,距离新《商标法》施行仅十多天时间,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中国商标网发布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对此前企业普遍反映的希望给予驰名商标执法“宽限期”和明确执法管辖权的问题予以了回应。这也是自去年8月30日新《商标 法》修订以来,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在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执法问题上正式表态。因此,通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在驰名商标禁用条款执法“宽限期”问题上,通知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此前,曾有不少企业呼吁,希望能针对流通周期较长的产品设置一个执法“宽限期”,以确保已经投放市场的标注“驰名商标”的产品免于处罚。很显然,上述规定保障了企业在新法施行后继续“消化”市场上已投放标注“驰名商标”产品的机会。

但是,如何理解和界定该规定中的“进入流通领域”,则给广大企业带来了的新的困惑。

应当说,“流通领域”是与“生产领域”相对而言的,只要产品离开了生产车间,交付给了经销商等,就已经属于“进入流通领域”。

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加具体和复杂。有多家企业就提出,其产品交给经销商之后,由经销商库存,并没有投放到商超、专卖店等终端环节,此情形是否属于 “进入流通领域”?另有企业提出,其产品采用电商模式销售,销售网店上已经展示了产品信息,但实际产品可能还需长期储存于仓库中,这种情况是否可界定为 “进入流通领域”……

企业在面临诸如此类的情形时,非常担心遭受处罚。这些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在通知相应内容尚不够明确,同时新法施行时间已经临近,且难以获取进一步的官 方意见的情况下,各地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不同的执法尺度。而新法施行后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执法问题又较为敏感,企业往往会 担心自己的产品受到重点“关注”。某企业甚至反映,目前已有工商部门对其流通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的情形提出了给予处罚的倾向性意见。

应当说,新《商标法》增加驰名商标禁用条款及罚则的最终目的在于规范,而非惩罚。因此,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宜结合立法原意,尽量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而不是动辄罚款。

当然,一些相反意见也值得关注。比如,有人就提出,新《商标法》于去年8月30日颁布后,企业就应当根据新法规定,逐步停止驰名商标宣传使用行为。事 实上绝大多数企业也是这么做的,并因此而多支付了一定成本或者少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也有企业可能会在此次通知发布后,还将一些尚未投入市场的标注“驰 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赶在5月1日之前迅速推入市场。针对后一种行为,若执法尺度过松,对其免于处罚,则对实施前一种行为的企业有所不公。

此外,还有人提出,某些产品保质期和流通周期极长,通知虽作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的规定,但并没有针对流通周期极长的 产品的流通时间给予适当限制,存在不合理之处。新浪微博网友“@商标店小二”就表示:“对于某些产品没有保质期,可以卖N久时间的,咋整?例如:白酒。尤 其是那种原酒。可以卖10000年?”

在驰名商标禁用条款执法管辖权问题上,通知明确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上述内容,是国家工商总局对此前企业普遍担心遭受不同工商部门重复处罚的情况所做回应。不过这些内容出台后还是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针对通知关于由商标持有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规定,不少人就质疑,此前很多驰名商标的认定,都与地方工商部门的推动工作有关,并且工商部门 在执法过程中较可能给予当地企业一些“地方保护”。网友“@商标店小二”就认为,“住所地工商局查处。这不是扯嘛,有N多驰名商标就是他们搞出来的。有哪 个笨蛋会觉得工商局会查处自己辖区企业违法使用驰名商标!”。

另外,针对该规定中“驰名商标持有人”的说法,新浪微博网友“@法疆留痕”认为:“‘驰名商标持有人’,这个说法有些扯了吧,这让个案认定、被动认定 的原则情何以堪。”“如果驰名商标回归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则认定后驰名之状态不具有持续有效性,所以所谓持有、使用都无从谈起。”

目前,企业仍在高度关注如何界定“进入流通领域”等问题,并期望尽早获得明确的官方意见。

 

新闻背景: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规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资讯由知库杨静安律师撰文,引用内容参考新浪微博@商标店小二、@法疆留痕。资讯内容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http://z.chofn.com/news/guoneizixun/2356.html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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