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商标法,商标注册中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探索——显著性要尤为重要

《全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首先什么是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最为关键的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 例如:“诺基亚之歌”

    诺基亚之歌,或诺基亚音调,是广泛内置于诺基亚各型号手机中的一个预设铃声,随着诺基亚手机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多年领先,这段旋律得以广为人知。“诺基亚之歌”于1999–2000年间被欧盟、美国及芬兰的商标管理机构接受为注册商标。在中国台湾也被注册。

     

  • 微软和英特尔的声音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两段声音是已经被微软和英特尔作为商标在美国商标局注册了的。2012年12月12日,美国专利和商标署正式批准了苹果公司把它经典的Macintosh电脑的开机声音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

 

那么何为商标的显著性: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得到公众认可,与商品建立起来必要的联系。例如诺基亚的开机铃声,听到既可以立刻联系到产品。

 

当然这里所说的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小编理解为更多的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相比,声音商标更加需要具有专业的识别能力,所以显著性的要求在实际商标操作用应该会更加严格。

 

其特点可以归纳为:1、稳定性,2、唯一性。

 

如果不能使相关公众建立起联系,那么就已经丧失了商标的基本属性,充其量也只能算作保护作品的版权著作权。

 

声音商标在实际申请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世界很多引入声音商标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中均有一切问题发生,例如对声音商标的确权,需要懂的专业的音乐知识。反观商标审查员,可能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相当的音乐知识。那么务实操作改怎么样进行呢,各国也都出台指定了相应的制度文件。如下为香港声音商标相关规定:

 

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按照推测,中国商标也可能采取国际通用方式,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来展开实施。据业内人士消息,乐谱规则肯定会加入声音商标的申请中。至于声音的载体以及播放等等情况,等还需要等待商标局的确切信息。相信也会很快出台标准的。

 

说点题外话:可能很多人会和小编又一样的疑惑,假如申请者是用文字说明的方法申请声音商标的。假如商标局审查员并没有足够的阅历知识(识乐谱),申请人用与提供文件不符合的乐谱申请注册。那以后发生侵权怎么办。这里要说的是,商标注册首先要遵循的就是诚实守信原则,加入开头就是有违背原则,那么以后产生的后果也就只能自己承担。

 

整理:万文知识产权

 

文章标题:【新法】新商标法,商标注册中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探索——显著性要尤为重要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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