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恢复。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Art. 87(1) EPC,在或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任一成员国提交首次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人,其本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提交首次申请的12个月之内就同样的发明提交欧专申请时应该享有优先权。
错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Art. 122 EPC 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Rule 136(1) EPC,可以通过恢复权利程序(“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恢复优先权,不过必须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截止日期两个月内提起恢复权利请求(Rule 136(1) Sentence 2 EPC),且需要在该两个月期限内弥补错过的动作(Rule 136(2) EPC),即欧专申请的申请日需要在该两个月期限内被确定。同时,恢复权利程序需要满足尽到适当注意(”all due care”)的要求。
文章标题:申请欧洲专利,12个月优先权期限错过时,能否恢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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