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单一专利(UP)及统一专利法院(UPC)新制已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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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欧洲各国多年的计画与协商,具有单一效力的欧盟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以下简称「UP」)及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新制终于在2023年6月1日正式启用。新制度将有效的大幅降低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成本。

本文除了介绍欧盟单一专利(UP)及统一专利法院(UPC)之新制规定,亦分析此次新制实施后将产生的影响,提供专利申请人进行欧洲专利布局时参考。

欧盟单一专利(UP)

新制正式实行后,欧盟单一专利(UP)制度提供欲在欧洲布局专利的申请人一种更简洁、节省成本的新选择。UP之申请方式与传统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EP)相同,系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于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递交单一效力请求而登记转换为UP,或选择维持EP。若选择登记为UP,则会取得一件在所有单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之成员国内皆有效力的专利。UP具有可降低翻译费用、也仅需缴纳单一年费等优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

统一专利法院(UPC)为欧盟国家所设立之国际法院,对所有欧盟所授予之专利具有管辖权,负责审理欧洲专利的侵权与诉讼案。新制正式实行后,所有参与UPC成员国的诉讼案将会统一审理,并提供单一判断机制。UPC之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各国法院审理标准不一之情形,进而提升法律明确性且可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退出(opt-out)UPC的管辖之选择

此处特别提醒专利申请人注意,新制实行后专利权人须主动提出退出UPC之请求,否则此后申请之欧洲专利将自动归属于UPC管辖。新制将对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一旦专利遭到撤销,则该专利将于所有UPC成员国中遭到撤销。

因此,根据在新制施行起的7年过渡期(亦可能延长为14年)内,专利权人可选择退出(opt-out)UPC的管辖改为受国家法院管辖的传统EP之规定,建议专利权人审慎考量评估是否需要主动退出UPC以保留将案件留在其申请国之法院审理的机会。并且,倘若专利权人选择将案件退出UPC,尚有一次机会能重新返回;然而再次加入后便无法再次退出。惟若于授权公告后选择UP的途径,则不可退出UPC管辖。

新制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欧盟单一专利(UP)及统一专利法院(UPC)新制已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适用新制之国家

此新制仅限于欧盟且签署UPCA的成员国,即不包含挪威、瑞士及已脱欧的英国等非欧盟国家。UPCA成员国包含: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赛普勒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义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及瑞典等24国。而欧盟当中的波兰、西班牙及克罗埃西亚目前并未签署UPCA,因此亦不适用此制度。

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

单一专利体系和统一专利法院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

早在2013年2月19日,欧盟成员国部长于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就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在此约两个月前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的条例(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它们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

欧盟27国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均加入了单一专利项目,英国在脱欧之后已经声明退出了该项目。单一专利需要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被包括法国、意大利和德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且交存批准文书后才能正式运行。截止目前,包括法国、意大利和德国在内的17个欧盟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已经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交存了批准文书,因此当前欧洲单一专利覆盖的范围包括了这17个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成员国除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外,还有瑞士、土耳其等非欧盟成员国。而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下面提供了 UPC 的一些优点的比较

优点 侧面
针对“欧洲”范围内目标的单一诉讼
(包括发布“泛”欧洲市场)。
新的和未履行的检验法律体系——可能需要几个案例来使流程达到完善,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建立一套判例法。因此,在早期很难预测成功的概率或可能的结果。
法院将拥有来自欧洲各地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官——这些法官最初采用接地方式诉讼,促进最优秀的国家家法官能够同时为UPC和国家法院服务。 即使在EPO的异议期(9个月)不久后,也可以进行集中中断无服务。
专利权人可能会获得统一专利法院的早期经验。 提起诉讼的分叉(即分别对目标和无效进行裁定)是可能的,因此可能导致更高的成本以及在无效和目标中对权利要求产生不同的解决方案释义。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要求解释封闭的风险,诉讼分叉只能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发生。
专利权人可能会塑造早期的判例法,特别是可能对目前欧洲各国法院对专利权人不利的法律观点产生影响。 选择法院的风险——不同的地方/区域划分法庭可能会在权利要求解释和实体法方面采取不同的策略。因此,一些地方/区域划分法庭看起来可能比其他分庭对专利权人更友好,并导致专利权人选择法院。上诉法院之间需要良好运作,以尽量减少不同分庭的差异。
当方法的不同步骤在不同的基站被实施时,专利权人在证明方法权利要求目标方面可能会面临更少的困难(减少跨度)境问题)。 现有的欧洲专利不会通过选择加入UPC而变成“UP”。

 

 

欧洲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不迟于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权利人可以向欧专局请求登记单一专利(R. 6 UPR),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为方便权利人,根据欧专局公告(Supplementary publication 3, OJ EPO 2023, pages 5-6),在欧专局下发授权决定后,权利人即可提起登记单一专利的请求,但欧专局在授权公告后才会处理该请求,该请求也只有在授权公告日后才会出现在单一专利登记簿中。

单一专利的年费直接向欧专局缴纳,而无需像传统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需要分别向各个成员国专利主管机构缴纳。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专职委员会在2015年6月24日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了欧专局递交的“True Top 4”单一专利年费提案。根据该提案,单一专利的年费水平将等同于2015年欧洲专利指定生效最多的四个国家的年费之和。这也是该提案被称为“True Top 4”的原因。 当前单一专利的年费官费金额如下:

第2年:35欧

第3年:105欧

第4年:145欧

第5年:315欧

第6年:475欧

第7年:630欧

第8年:815欧

第9年:990欧

第10年:1175欧

第11年:1460欧

第12年:1775欧

第13年:2105欧

第14年:2455欧

第15年:2830欧

第16年:3240欧

第17年:3640欧

第18年:4055欧

第19年:4455欧

第20年:4855欧

翻译费用是目前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去成员国生效的一笔不小的费用,特别是如果希望在很多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话,翻译费用可能会成为专利权人一项很大的费用支出。在单一专利开始运行的过渡期(最长12年)内,若在欧专局使用的程序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请求登记单一专利时还需要向欧专局提供该欧洲专利(包括说明书和附图)的英文全文翻译;若使用的程序语言是英语,则需要提供另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

单一专利与各成员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对于不属于欧盟的欧洲专利组织其它成员国(例如:英国、瑞士、土耳其、挪威、冰岛等)或单一专利当前未覆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例如:西班牙、波兰、克罗地亚等),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仍可以通过获得这些国家的成员国专利或通过欧洲专利授权后分别去这些国家生效来实现。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将由分散的一审法院和坐落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组成。一审法院由坐落于成员国国内的地方分院(local divisions,每个地方分院由一个成员国设立)或者地区分院(regional divisions,每个地区分院由多个不设立地方分院的成员国共同设立)以及一个中央分院(central division,设在巴黎,并在慕尼黑设有分部;慕尼黑负责国际专利分类下C类和F类案件,巴黎负责其他类的案件)组成。登记处(Registry)将设立在上诉法院所在地。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将位于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改善当前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作出裁决的状况。

目前已经确认设立地点的地方分院有:奥地利维也纳,比利时布鲁塞尔,丹麦哥本哈根,法国巴黎,芬兰赫尔辛基,德国慕尼黑、曼海姆、杜塞尔多夫、汉堡,意大利米兰,荷兰海牙,葡萄牙里斯本,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

目前已经确认设立地点的地区分院有: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共同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地区分院。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2条第1款,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 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 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 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 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 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 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许可费的诉讼
  • 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9条中所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文章标题:欧盟单一专利(UP)及统一专利法院(UPC)新制已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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