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47期20210410(从一百万到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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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从一百万到五百万

编者: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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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语

老高于2021年4月10宁波办公室

看到一篇报道,说美国知识产权交易公司RPX分析了2005至2020年美国专利诉讼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经营性公司的专利诉讼一直呈平缓下降趋势。

自2005年以来,美国专利诉讼总量翻了一番以上,在2011至2012年达到峰值,但此后减半。但是长期的诉讼趋势主要是受非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y,NPE)行为的驱动。与2019年相比,NPE作为原告的诉讼量增长约9{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2005年以来,每年约85{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专利诉讼涉及经营性公司,绝大多数案件由NPE发起。预计2021年许多公司可能会向NPE出售专利资产,与其建立伙伴关系,或通过许可或诉讼将专利组合资产变现,NPE诉讼可能随之上升。【科睿唯安发布《亚太知识产权2020年度报告》也显示,自2014年起,NPE开始积极地在中国大陆提起诉讼。2019年,案例数量急剧增长。】

国知局2020年度知识产权统计简报显示,2020 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 53.0 万件。截至 2020 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05.8万件。较大的有效专利基数和经济内循环的增强,必将催生中国专利诉讼的一个高潮。今年6月就开始施行的新修订后《专利法》,新《专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则在于改变并新增了侵权赔偿规定。专利法定赔偿调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进程中,创业和经济活动中,想要不尊重知识产权,不重视知识产权,难度是极大的。2020年科创板终止上市的企业共41家,这些终止上市的企业中有20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占比高达5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

知识产权2.0时代,随着新专利法的实施,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保护手段,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希望企业能从知识产权中获益,而不是受制于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宣!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来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工作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4月20日至26日。  

三、活动主题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进展、新风貌、新经验、新成就。

 (二)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解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要政治意义、时代意义、理论意义、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不折不扣推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重要部署落地落实。

 (三)宣传好党的百年历史,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讲好在党领导下知识产权事业的历史性成就,讲好知识产权工作中模范党员的先锋故事,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宣传教育凝聚奋进力量。

 (四)宣传总结“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等方面的生动实践,积极助力“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良好氛围。

 (五)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公众严格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探索通过更多接地气、聚人气、有温度的宣传方式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普及活动,大力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

1、京师律所遭遇北京师范大学,狭路相逢

2015年02月12日,京师律师所第一次申请“京师”商标。

该商标申请号16378777,类别是第45类法律服务,于2015年11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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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的引证商标是北京师范大学核准在“法律服务”上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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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法律服务从商标分类第42类4227类似群,转移到第45类4506类似群。)

2017年1月6日,京师律师所第二次申请“京师”商标。

该商标申请号22534477,于2017年10月再次被驳回,随后京师律师所提交了驳回复审。

这一次驳回,京师律师所做了三步走的准备。

第一步,积极准备了复审,2017年11月3日提交驳回复审申请;

根据商评字[2018]第54006号《关于第22534477号“京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驳回复审并未成立,京师律师所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386号判决书、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5319号判决书,该复审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步,京师所刘律师以其个人名义针对引证商标即核准在“法律服务”上的北京师范大学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提出了撤三(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

第三步,在2017年11月第三次申请“京师”商标。

2018年7月第27251547号“京师”商标被驳回后提交复审,至今仍然显示驳回复审待审中。

如是者三,京师律师所并不甘心。

2018年4月23日,京师律师所第四次申请“京师”商标。

2019年1月第30426821号“京师”商标被驳回,随后提交驳回复审和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2021年3月15日,北京高院针对第30426821号“京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作出(2021)京行终201号二审判决,驳回京师律师所的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师范大学正在不予注册复审中。

还有新情况,2021年3月25日,京师律师事务所再次递交了第45类的“京师律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商标申请。

其实,京师律师所应该庆幸,还好路人甲案外人北大没有来凑热闹:

当京师律师所遇见北京师范大学,从2015年到2021年,从第一次申请到第五次申请……

京师律师所的商标能否获权,让我们拭目以待。

2、北知院|辣椒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近日开庭

2021年4月6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先正达公司与博收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7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了旁听。庭审现场,科技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社、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等18家媒体全程参与。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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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正达公司“玛索”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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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正达公司“玛索”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017年,原告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博收公司)销售甜椒产品“圣红”(简称涉案侵权品种)。之后,先正达公司在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鼎硕公司)处通过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种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涉案侵权品种的种子,并自行将上述种子、种苗与“玛索”种子、种苗进行了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

2017年9月,先正达公司将博收公司、绿鼎硕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博收公司与绿鼎硕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博收公司认为,其亦拥有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该品种权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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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博收公司“圣红PP1201”育成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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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博收公司“圣红PP120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涉案侵权品种为其受保护的“PP1201”品种,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为查明事实,法院对涉案侵权品种、“玛索”、“PP1201”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三品种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为近似品种。2020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该案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结案信息 | 宝格丽真假“蛇头”分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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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格丽作为意大利知名的奢侈品珠宝品牌,一直受到世界各国时尚达人的热烈追捧,尤其在皮包等商品上的蛇头型装饰物一度成为宝格丽品牌的独特标识,受到购买者的青睐,但随着蛇头装饰物的流行,许多仿冒者亦蠢蠢欲动,更有甚者将蛇头图形注册成为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蛇头”图形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刘某注册的第15911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侵害了原告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因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88366号关于第1591198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宝格丽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蛇头”图形的著作权,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宝格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宝格丽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作品为蛇头图形,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其表现形式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4、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

指导案例1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商标的使用  关键词搜索  服务商标

案件要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使用,搜索结果页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3.973万元。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服务商标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极为复杂,尤其是对广告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关键词广告将用户引导至第三人网页,使得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相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本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指导案例2号: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销售商免责  侵权抗辩  明知  应知

案件要点:销售商与供货商存在股东交叉任职重大关联关系,且供货商曾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依法驳回。因此,可以推定销售商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处罚决定:

: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罚款55773536.20元。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销售商商标侵权免责条款的适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免除销售商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本案中,涉案供货商曾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过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被驳回,其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属于明知和应知的情形。当事人与供货商股东之间存在交叉任职的重大关联关系,应当知道上述使用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属于主观上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定免责要件。

资讯&文章

1、引证商标持有人已被注销、吊销,是否还能构成商标注册障碍

石燕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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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行政审查或者诉讼过程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注销、吊销的情况。

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那么这种情况发生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怎样的影响呢,本期京小槌普法,就带你从几个案例一起来学习~

01

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因B公司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据相关证据显示B公司已经注销,同时引证商标不存在转让申请信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B公司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权利人使用状态,此时通常不会与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02

C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因D公司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证据显示D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且无其他权利人继受,因此C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其尚未被注销,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 …

综上,对于权利人注销,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引证商标来说,通常情况下其不会与诉争商标相混淆,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其依法注销前,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虽被吊销,但其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一般来说,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吊销,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2、阿里巴巴被罚182亿|处罚决定书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阿里巴巴4月10日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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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您了解吗?

李春锦 京法网事

专利法中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从公平角度出发,让销售商在无过错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二是督促侵权商品销售商积极举证,在诉讼中披露上游供货商,从而找到侵权源头,从根本上治理侵权行为。

此外,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有助于销售商完善进货渠道管理,警示实施侵权行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要件:

主观要件-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

关于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

客观要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

但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大量小商品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基于行业惯例、交易便捷性等因素,通常省略订立书面合同的步骤。当事人如被诉侵权,也难以提交相应的书面合同等证据。在实务中,“符合交易习惯”这一条件的尺度,既要避免过高的要求,一律要求被告应提供完整、正规的票据;也要避免过低的门槛,以免使“合法来源抗辩”成为逃避侵权制裁的手段。

4、机器翻译是对译者的侮辱吗?

上个月,豆瓣网有一条新闻。北京语言大学的一个研究生,对乌拉圭小说《休战》的中译本打了差评。

“机翻痕迹严重,糟蹋了原作。还是老话,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希望出版社找西班牙语科班出身的译者,翻译这些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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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看见了这条评论,非常生气,你凭什么说我像机器翻译!

“作为译者,愿意虚心接受来自所有人的意见。但是,逐字逐句认真翻译反复修改的书稿被说”机翻痕迹严重”,感觉挺糟心的。我觉得这和”翻译不好”不是一个概念,近乎人身攻击了。”

这本来是小事一桩,但是译者的好友打抱不平,向北京语言大学写举报信,声称该校学生对译者和出版社进行恶意攻击。学校收信后,出面让学生写了书面道歉。这下犯了众怒,网友蜂拥而至,为该书打”一星”。最终,豆瓣网不得不关闭了此书的评论和打分功能。

使用行政力量,压制正常的文艺批评,令人不齿。但是,今天我不想谈这个,而是想谈谈南桥老师提出的一个有趣的观点:机器翻译很难接受吗?

“为什么被说是机器翻译,译者会觉得反感?难道翻译一定要逐字逐句人肉翻译吗?”

这个问题提得好。 很多人内心里面,把”机器翻译”等同于”劣质翻译”。 但是,这种想法已经过时了。

5、人脸识别破解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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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破解”人脸识别”,注册虚假公司开假发票。他们先以30元每个的价格,收购他人的高清头像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然后使用”活照片” App 让照片”动起来”,生成包括点头、摇头、眨眼、张嘴等动作视频。

有了视频,下一步使用特殊处理的手机’劫持’摄像头,在人脸认证环节时,手机摄像头不会启动,系统获取的是之前做好的视频。系统会认为是本人在摄像头前,最后会通过认证。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已经破解了大量含有”人脸识别”环节的 App,其中不乏许多用户量巨大的App。每单的破解价格从25元到300元不等。

6、2020年竣工的中国十大摩天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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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有106座高度200米以上的建筑竣工,中国有56座,本文介绍其中最高的10座。上图是去年国内竣工的最高建筑,403米的广西南宁华润大厦。

广西华润大厦 / 南宁高度:403米,87层排位:南宁第1、中国第17、亚洲第23、全球第35建筑设计:Goettsch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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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润大厦位于南宁市东盟商务区。设计师以水晶为灵感,打造独特的建筑形态、标志性的空中露台、灯火辉煌的塔冠,雕刻出广西独一无二的“水晶塔”,给历史名城留下现代化的世界级地标。

7、谷歌甲骨文诉讼的终审,安卓系统“抄袭有理”裁决的利弊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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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谷歌收购了安卓系统,准备将 Java 语言用于安卓开发。由于授权费没有谈拢,最后选择自己实现 Java 虚拟机,没有用官方实现,但是外部 API 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开发者正常编写的 Java 代码不用修改,就可以在安卓上面运行。

2010年,甲骨文公司获得 Java 语言所有权之后,起诉谷歌侵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软件的 API 是否具有版权,即谷歌沿用 Java 的 API,是否造成侵权?业界对这个诉讼非常关注,如果法庭判决侵权成立,以后就很难做服务的兼容层,因为未经许可不能提供跟他人一模一样的 API 了。

这个案件经历了多轮审判,2018年法院判决甲骨文胜诉,谷歌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2021年4月5日,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2票反对,裁决谷歌对 Java API 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8、月球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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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们从诺亚方舟中汲取灵感,提出了一项新的月球建议,他们称之为 “全球保险”。他们希望将一艘方舟送上月球,里面装满3.35亿个精子和卵子样本,以防地球上发生灾难。  

具体做法是,利用月球地表下熔岩形成的空洞,建设坑道,将冷冻容器放在里面。月球地表已经有三、四十亿年没有改变过,比起现在位于北极的世界种子库要安全得多,地球的风险实在太大。

太阳能月球方舟不是每种动物都有两个,而是会低温储存大约670万个地球物种的冷冻种子、孢子、精子和卵子样本。亚利桑那大学研究员Jekan Thanga和他的一群学生在本周IEEE航空航天会议期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这个概念。

“地球自然是一个不稳定的环境,”UA亚利桑那工程学院航空航天和机械工程教授Thanga在一份新闻稿中说。”作为人类,我们在大约7.5万年前的托巴监督火山喷发中曾有过一次险情,它造成了1000年的冷却期,根据一些人的说法,这与人类多样性的估计下降相一致。因为人类文明的足迹如此之大,如果人类文明崩溃,可能会对地球的其他地方产生负面的连带效应。”

9、马斯克脑机接口最新突破:猴子用意念玩游戏

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旗下的神经科学公司Neuralink刚刚发布了一段最新博客文章和视频,详细展示了研究团队在大脑控制研究上的重大突破:通过一只名为“帕格”(Pager)猕猴,在其脑内植入Neuralink设备,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让一只猴子能够在没有游戏操纵杆的情况下,仅用大脑意念方式来控制一台电脑,并玩转“MindPong”游戏(一款模拟两个人玩兵乓球的电子游戏)。Monkey MindPong (1).mp4

视频号随后,SpaceX和特斯拉公司CEO马斯克发布推文称,Neuralink的首款产品将能够让瘫痪的人使用意念玩手机,而且比使用拇指的人更快。马斯克强调,如果通过大脑和身体运动/感觉神经元集群中(更高版本)的Neuralink装置,可以让下肢瘫痪患者能够再次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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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斯克的最新说法,这意味着,Neuralink又让脑机接口技术有了更广泛的应用范围,距离马斯克希望实现的“全脑接口”(Whole Brain Interface)这一目标更近一步。(注:全脑接口指的是让人类所有的神经元和AI载体连接在一起)
事实上,脑机接口作为一种“黑科技”般的脑科学技术,利用人或动物脑(或者脑细胞的培养物)与外部设备间建立起直接通路,曾进行多个研究和应用。例如,有研究表明,脑瘫患者可以通过脑机接口利用机械臂喝啤酒。去年有研究指出,利用脑机接口设备已让瘫痪患者能够实现站立行走等正常人的动作。

10、一句话消息

  • 中科院研究显示,北半球的夏季平均从78天增加到95天,而春季、秋季、冬季都变短了。

工具&资源

1、福利来了!宣传周活动主题海报在这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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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海报版权及授权说明

 本套海报所采用字体、插图、背景素材、人物形象均已获得有关作者或版权方的授权,海报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设计,版权归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所有。为进一步扩大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传播力、影响力,巩固宣传周活动“政府主导、媒体支撑、公众参与”的宣传格局,特面向有需求的部门或机构,对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海报进行公益授权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期限。有关政府部门、大中小学、各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等,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进行公益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

 二、使用方式及要求。确保海报使用的一致性、统一性,不得改变海报一套四张的排列次序;可以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随意调整海报的版面设计。使用时应标注版权方及海报来源。

 特此说明。

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荐书&知识产权博物

荐书 | 医疗器械领域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例精解 出版时间:2021-02-01

针对美国医疗器械的侵权诉讼案件和“337调查”案件,分析整体数据及研究个案剖析诉讼特点,为中国医疗器械企业提供借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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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WestlawInternational、RPX、RECAP、USPTO官网以及 Electronic Document Information System(EDIS)检索到美国医疗器械领域全部侵权诉讼案件和美国的337调查案件,采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梳理上述案件的诉讼态势、涉及的专利产品及技术等情况,厘清医疗器械行业美国专利诉讼的整体状况;同时,针对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医疗器械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通常的抗辩方式进行了总结,精选了一些反映美国专利诉讼特点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中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时,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作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成立于2011年9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委托承担如下工作: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

第一章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概述

1.1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流程

1.1.1 立案流程

1.1.2 法庭审理前流程

1.1.3 法庭审理流程

1.2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结果的救济方式

1.2.1 损害赔偿

1.2.2 禁令

第二章 美国医疗器械领域专利诉讼特点

2.1 美国医疗器械专利诉讼整体概况

2.1.1 医疗器械专利诉讼量趋势

2.1.2 医疗器械专利诉讼中的涉诉国家

2.1.3 医疗器械专利诉讼中的涉诉企业

2.1.4 医疗器械专利诉讼受理法院

2.1.5 医疗器械专利诉讼庭审特点

2.1.6 救济情况

2.2 德国和日本在美医疗器械专利诉讼整体情况分析

2.2.1 德国

2.2.2 日本

2.3 中国在美医疗器械专利诉讼整体情况

第三章 美国医疗器械领域专利诉讼中的侵权及抗辩

3.1 权利要求解释

3.1.1 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

3.1.2 特殊词汇的解释——功能性限定

3.2 字面侵权

3.3 等同侵权

3.3.1 等同原则的适用

3.3.2 等同原则的程序抗辩

3.3.3 审查历史禁反言

3.4 故意侵权

3.4.1 故意侵权判罚

3.4.2 故意侵权抗辩

3.5 Bolar例外

3.5.1 Bolar例外的由来

3.5.2 Bolar例外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发展

3.6 医疗方法专利的授权和抗辩

3.6.1 医疗方法专利的历史发展

3.6.2 医疗豁免条款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医疗领域专利诉讼中的典型案例

4.1美国医疗器械企业在心血管支架领域的专利诉讼案

4.1.1 引言

4.1.2 心血管支架简介

4.1.3 美国心血管支架诉讼典型案例

4.2 日本医疗器械企业在美专利诉讼及典型案例

4.2.1 概述

4.2.2 日本企业在美专利诉讼的应诉策略

第二部分 美国337调查

第一章 337调查概述

第二章 337调查的基本概念

2.1 337调查的流程

2.2 337调查的特点

2.3 337调查与美国地区法院诉讼的对比

第三章 医疗器械领域337调查特点

3.1 337调查申请概况

3.2 337调查涉诉标的物

3.3 医疗器械领域337调查结果

3.4 337调查涉诉国家

3.5 日本涉及的337调查概况

3.6 中国涉及的337调查概况

第四章 337调查典型案例

4.1 337-TA-419案

4.2 怡和嘉业 VS瑞思迈

4.2.1 337-TA-890案

4.2.2 337-TA-997案

4.3 337-TA-959案

4.4 337-TA-985案

前言/序言: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 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医疗器械企业都极具吸引力。 但是, 美国市场在给医疗器械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知识产权风险。 由于中国医疗器械产品逐渐向高端发展, 可以预见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在出口美国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将明显增加, 因此, 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规避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是我国医疗器械企业进入美国之前的 “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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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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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尔松潟湖大桥131685080_911757262562259_6850018044116424422_n.mp4

加尔松潟湖大桥是乌拉圭的一座环状桥梁,于2015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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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环状设计主要出于美观考量,但也有一些实际的好处,比如强迫司机只能减速行驶,同时可以为行人设置单行道,不同方向的行人走不同的半圆,提高了安全性。

  • 56根光芒线将数字“100”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展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寓意奋进之光照耀中华大地、照亮未来之路。
  • 嵌入数字“1921”代表100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创始,“2021”代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两个圆形寓意党和国家事业犹如滚滚历史车轮,势不可挡,勇往直前。

2、历史上科学是怎样被群嘲的?漫画里有

史学家Patricia Fara策划的讽刺漫画展让我们得以一窥曾经围绕新兴现代研究产生的社会和政治争议。

英国剑桥大学科学史学家Patricia Fara数十年来笔耕不辍,写作主题漫及艾萨克·牛顿(Isaac Newton)到一战期间从事科研工作的女性。这期间,她一直在收集插画。在一个尚未发表的项目中,Fara策划展出了42幅主要来自英美的十八、十九世纪科学漫画和讽刺漫画。

在这一时期, William Hogarth、James Gillray等艺术家,围绕从电到疫苗等新兴的科学、医学和技术观念,讽喻了社会和政治方面的紧张冲突。这些图画就像是那个时代的“谜因”,能够覆盖到大部分识字人群,并影响大众的观念。在大众出版兴起之前,这些图画是作为单个版画出售的,常常是手工着色,陈列在商店橱窗里以供路人欣赏,最终被有钱人买回家装点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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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Gillray 1802年创作的插画展现了人们对用牛痘接种天花疫苗的恐惧。来源:国会图书馆印刷品和相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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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的查理斯·达尔文讽刺漫画。来源:大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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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嗅察彗星的女哲学家”(1790年)嘲讽Caroline Herschel。来源:俄亥俄州立大学比利·爱尔兰漫画图书馆与博物馆德雷伯·希尔收藏馆部

文摘

1、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

审一庭 付丽炜 知产北京

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三大要件之一。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创造高度,却因发明人不了解专利授权要求,在申请日前自行公开了技术方案,导致相关申请因不满足新颖性而被专利审查部门拒之门外。

为避免这种遗憾,下面小编带大家通过三个具体场景来了解一下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场景一 NO.1

新的研究成果是先发表论文还是先申请专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数量不断攀升。事实上,许多高校和科研工作者在不断探求科研问题的同时,往往注重发表学术论文而忽略在第一时间进行专利申请。

由于学术论文侧重于机理讨论,其发表并不严格区分新颖性,哪怕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可为公众所获知,也不会影响其顺利发表。但是对于专利而言,其申请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这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做出科研成果以后,优先发表论文,而导致专利申请被提前公开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应该先申请专利,后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既能够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后续相关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发表。

发表学术论文是出版物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出版物公开是指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胶片、影片、存储装置、光盘等。这种公开方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相关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并且公众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查找。

场景二 NO.2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是先参加展会还是先申请专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展现技术的平台层出不穷,很多人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推广或者展示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殊不知,随着展示方式的进行,这些技术或者产品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一旦这些产品或者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除了会引起他人优先申请之外,也会因为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而丧失新颖性,失去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某案中,A公司对“商用动漫游戏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一审认定B公司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然而,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A公司参加展会的现场拍摄图,证明该专利设计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悉,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二审法院认定:从证据图片所展示的背景环境及陈设布置,结合该用户先发布了动漫参加展会邀请函,后又于展会开始当天发布了这些图片,因此,B公司的证据已高度盖然地证明本案专利产品已经在国际产业展中展示,该展会的时间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使用公开。对B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予以支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如果专利在展会上公开展示后,被恶意竞争者抢先制造、销售,这将对真正的专利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参与展会的企业应在参加展会之前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对已经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展品再次在我国行使专利优先权来获取专利保护。

参加展会是使用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使用公开,包括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行为使产品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相对于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也可称为实施公开,即不是将有关技术通过“纸上谈兵”的书面文字来公开,而是将技术通过实际的应用来公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使用公开行为可以包括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

场景三 NO.3

朋友圈发布信息算不算提前公开?

目前,微信朋友圈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被提前公开的“新阵地”。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一概而论,这关键取决于微信号及其朋友圈的设置方式。

某案中,自然人A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A提起上诉,B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A已将专利技术内容在微信朋友圈中提前发布。二审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能明显看出该用户发布某产品图片目的是为了销售和宣传推广产品实物,且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应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应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从上述案件可知,微信朋友圈已经逐渐演变为推销产品的重要平台,推销者为达销售目的,通常自动通过微信好友申请,且在朋友圈权限上也会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信息发布后在主观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微信好友进行转发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特定的人,只要对产品感兴趣都可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在正当的公开途径下随意查看其朋友圈。这种情况下,微信朋友圈已经从私人社交平台扩展到网络营销平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朋友圈已经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朋友圈发布信息可以归为公开中的其他方式。其发布信息是否属于提前公开仍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即应遵循两个要素:时间要素“申请日以前”和状态要素“为公众所知”。

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朋友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方式下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会造成提前公开。

除上述情形外,在无证据证明发布者有限制信息传播意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好友有保密义务的约束时,该信息可以认定为提前公开。

2、海因莱因的五条写作规则

著名的美国科幻小说作家罗伯特·海因莱因(Robert A. Heinlein),给有志于写作的年轻人,传授过五条写作规则,帮助他们入门。

我觉得这些规则,不仅适用于作家,也同样适用于程序员。

规则一:你必须动手写

听起来很明显,是吗?但是,很多人只是想想而已,并没有真的动手写任何东西。成为作家的唯一途径是将自己放在键盘前,开始工作。

规则二:完成草稿

你开始写的前几页,可能很糟糕,你可能会想将它们扔掉。不要这样做,继续下去把草稿写完。一旦有了初稿,包括开头、中间和结尾,你会惊讶地发现,哪些是有用的部分,哪些是没用的部分。

规则三:不要无休止地修改

你应该不断修改你的草稿,但是一旦发现,修改后的效果没有比原来有太大的提升,就应该结束修改了。有句老话说,故事永远不会结束,只会被放弃。你要学习到了某个点,不再对这个作品投入时间。

规则四:你必须将作品推向市场

写完之后,放在书桌上是没有用的。即使你对自己没有信心,也应该把作品发布出去,看看外界的反应。不要胆怯,没有发表过的作品,等于没有写。

规则五:你必须努力推广作品,直到售出为止

一个事实是,你的作品几乎肯定会被拒绝,最大的可能是根本没有反响。不要为这种事情烦恼,很多伟大的作家都收过很多拒稿信。如果那些拒绝当中包含你认为不错的建议,请修改你的作品,然后再次发布。如果得不到什么建议,那就转向其他市场发布。你要坚持让更多的人看到你的作品。

最后,不管上一部作品得到什么样的成绩,你开始准备下一部作品。

言论

1、对于企业来说,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第一步。

2、美国旧金山的金门大桥建于1930年代,用了三年半。如今,加州的基础建设严重滞后,建造一条通往金门大桥的道路,要花费七年的时间,实际成本比桥还贵。

《增长是如何停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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