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2日,京师律师所第一次申请“京师”商标。
该商标申请号16378777,类别是第45类法律服务,于2015年11月被驳回。
驳回的引证商标是北京师范大学核准在“法律服务”上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
(自2012年起,法律服务从商标分类第42类4227类似群,转移到第45类4506类似群。)
2017年1月6日,京师律师所第二次申请“京师”商标。
该商标申请号22534477,于2017年10月再次被驳回,随后京师律师所提交了驳回复审。
这一次驳回,京师律师所做了三步走的准备。
第一步,积极准备了复审,2017年11月3日提交驳回复审申请;
根据商评字[2018]第54006号《关于第22534477号“京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驳回复审并未成立,京师律师所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386号判决书、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5319号判决书,该复审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步,京师所刘律师以其个人名义针对引证商标即核准在“法律服务”上的北京师范大学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提出了撤三(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
第三步,在2017年11月第三次申请“京师”商标。
2018年7月第27251547号“京师”商标被驳回后提交复审,至今仍然显示驳回复审待审中。
如是者三,京师律师所并不甘心。
2018年4月23日,京师律师所第四次申请“京师”商标。
2019年1月第30426821号“京师”商标被驳回,随后提交驳回复审和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2021年3月15日,北京高院针对第30426821号“京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作出(2021)京行终201号二审判决,驳回京师律师所的诉讼请求。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北京师范大学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命运多舛。
针对“京师”商标的第一次撤销:
京师刘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2017年11月向商标局提交了撤三申请,2018年9月,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590号决定认为,北京师范大学在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京师”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不予撤销。
针对“京师”商标的第一次撤销复审。
根据商评字[2019]第0000050908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师”商标在法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此处补个瓜🍉:
京师商标撤销复审案中,被申请人北京师范大学居然许可过京师律师所使用过“京师”商标。
针对“京师”商标的第二次撤销:
京师律师所刘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2018年9月向商标局再次提交了撤三申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252号决定认为商标有实际使用。
针对“京师”商标的第二次撤销复审:
根据商评字[2020]第0000327009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协议显示京师黄律师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指派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京师”商标在法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花开第三朵,表一表双方的官司。
针对第一次撤销复审的决定不服,北京师范大学起诉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783号判决书,北知院认为,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师范大学的诉讼请求。
于是北京师范大学上诉了。
北京师范大学主要上诉理由为: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授权许可京师律所和珠海京师社会工作中心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及京师普法志愿者协会对于诉争商标的使用,于指定期间在“法律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依法应予维持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的注册。
根据2020年12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9799号判决书:
北京高院认为,北京师范大学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3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根据约定当条件成立时,即黄**“不再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创始合伙人/合伙人职务”时,协议自动终止履行,在此之前北京师范大学许可京师律所使用诉争商标;
刘**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2可佐证,京师律所系由黄**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师范大学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能够证明黄**从京师律所退伙备案申请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通过,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亦自动终止履行,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期间自2010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
北京师范大学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5及证据19能够证明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2014年和2015年期间,亦处于指定期间,黄**及京师律所在其主办网站上及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中使用了诉争商标及与诉争商标仅有简繁体字、排列方式及背景图形差别的“京師”标志。
“因此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实际履行,进而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北京师范大学许可京师律所在“法律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且京师律所于指定期间在其对外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中使用了诉争商标,因此可以视为北京师范大学于指定期间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刘**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系其工作的京师律所为诉讼出具的《声明书》,属于自制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3未能证明微信双方的真实身份且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
因此,北京高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78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50908号《关于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刘**针对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故事并没有结束。
针对第二次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北京师范大学也起诉了。
2021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对商评字[2020]第0000327009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如果不起诉,只要有一个予以撤销的撤销复审决定生效,商标就被撤销掉了。😂
。。。。。。
故事总是曲折动人引人入胜。
北京师范大学新申请的第32865943号“京师”商标,初审公告后被异议。
异议还成立了。
目前,北京师范大学正在不予注册复审中。
还有新情况,2021年3月25日,京师律师事务所再次递交了第45类的“京师律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商标申请。
其实,京师律师所应该庆幸,还好路人甲案外人北大没有来凑热闹:
😜
当京师律师所遇见北京师范大学,从2015年到2021年,从第一次申请到第五次申请......
京师律师所的商标能否获权,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本文内容均来自公开的评审文书和判决书,恕不接受任何一方删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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