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02 | 原告浙江泰极爱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 |
03 |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
04 | 原告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05 | 原告STOR史德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王宏模具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06 |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07 |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
08 | 原告上海景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铼援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
09 | 原告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纠纷案 |
10 | 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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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的“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原告认为温州京东方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性描述中使用“京东方”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两原告和被告的产品同属于电器类产品,“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生产销售真空电器产品的企业,明知或应知“京东方”商业标识,且权利在先,却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方”字号,攀附意图明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250万元。当事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二审中撤诉。
【解读】
本案涉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既是他人字号又是他人商标的行为的认定,厘清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包括双方业务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或竞争性、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具有攀附故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后果,对于明晰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起到了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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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极爱思公司系吉利汽车座椅供应商,为三案发明专利权人。原告主张标竣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新岱美公司、新岱美宁波分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标竣公司的收发货及财务管理系统、发票信息、新岱美公司厂内存货、吉利公司证言等认定标竣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新岱美公司及新岱美宁波分公司。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岱美公司、新岱美宁波公司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三案合计260万元。两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该系列案件系判决金额较高且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利侵权案。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从吉利集团供货信息、相关人员证言、进货及财务系统等证明事实,又综合考量专利类型、侵权性质、产品售价及销量等确定判赔额,充分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和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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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牛公司系两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制造并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多面插座产品,故起诉至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另外,被告辩称链接显示的38万+的销量对应多款产品,链接指向的产品经常更换且存在刷单行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两案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和25万元。
【解读】
两案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要件和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主要为网页、实物和专利文献,但未能证明公开时间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且对比设计均与被诉侵权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故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原告提供公证页面等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被告若抗辩销量对应的链接存在刷单、更换产品但不更换链接等情况,需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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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睿奇智威公司诉称,被告快发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开发的软件安装于被告硬件上并销售给其全国理发加盟店,被告耀广理发店从快发公司处采购了快剪购票机并使用了涉案软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举证证明其上传于云盘的涉案软件早于被控侵权软件;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上传于云盘的软件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软件代码中嵌入了原告公司名称信息;快发公司亦有接触涉案软件的事实。但因原告与快发公司存在“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关系,涉案软件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该合同项下开发内容,依合同约定权属属于被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本案涉及软件权属的判断。法院通过应用合同解释方法及规则,考量市场交易实际情形,斟酌涉案软件开发过程中命名、时间线、开发团队、自身定位及属性等细节,并应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确定软件权属,体现了谨慎中立的司法立场、严谨细致的司法判断及成熟完备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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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德莱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王宏模具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雅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王宏模具厂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三份对比设计,分别对应被诉侵权设计的碗、盘子、杯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套件产品,在申请专利时,套件中的每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应满足专利授权的要求。因此,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采用现有设计,也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各套件产品与对应的现有设计分别进行单独比对。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碗、盘子、杯子与对应的现有设计分别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是与现有设计相近似的设计。王宏模具厂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成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判决明确了成套产品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规则,使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设计抗辩标准与专利行政授权确权标准形成有机衔接,从而达到在民事诉讼中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斯格雅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简称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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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汉斯格雅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经调查认为被告芳芳洁具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制造行为,故对制造行为的指控不予采信。关于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原告浏览被告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告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被告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被告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5万元。
【解读】
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结合该图库系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是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得到证实等因素,确定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是否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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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宏济堂公司系“宏济堂”商标的注册人,其于2007年起诉被告余姚宏济堂公司,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尊重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就突出使用“宏济堂”以及不当使用“中华老字号”宣传的行为,赔偿原告2万元。此后,被告仍突出使用“宏济堂”和“中华老字号”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了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门头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的行为系持续侵权行为,不构成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就调解协议生效后再次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可以构成一个新的诉讼。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2007年8月1日以后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使用“中华老字号”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解读】
已有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限定被告应尊重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仍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不能认定被告持续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在后申请的“宏济堂”商标的新侵权行为,但原告对被告在后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可以构成一个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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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澳公司系“帝格瑞”商标权人。被告铼援公司进口一批DEGREE红酒,两个时间段微信扫描瓶身商品条码,分别指向当当网“帝格瑞”红酒、“迪各锐”红酒。景澳公司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条码非国内条码,扫描出的商品主页由申请方自主编辑,不能认定系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原告系DEGREE葡萄酒经销商,“帝格瑞”系DEGREE音译。根据进口商品销售流程,涉案红酒进口报关单、中文酒标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的“谛哥睿”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帝格瑞”与“谛哥睿”区别明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从商标保护立法本意出发,为英译外国商业标识的注册商标保护设定边界。当原告注册商标来源于对外国商业标识的翻译时,认定是否构成近似标识时应着重考量被告标识的合理、正当性,可从翻译的方式、可选择性并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辨识能力进行综合判定,亦兼顾考量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商标的功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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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公司)注册了商标。2017年11月13日,被告慈溪市监局依据商标法、广告法及行政处罚法对原告宝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原告对其中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及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遂诉至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认定为与商标相同的标记并无不当。原告称其使用BOSS单词系代表男主人,与MISS所代表的女主人拖鞋一起组成情侣拖鞋。但是,BOSS并非男主人的通用英文单词,原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本案判决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围绕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关键点,正确区分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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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李某向吴某进购大量无包装的真品SKF轴承,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情况下,委托陈某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纸质包装盒,后将假冒包装盒包装在真品轴承上用于销售。2017年11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在一仓库内抓获李某,并查获已包装完成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38283件,未使用的带有SKF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49997件。其中38283个轴承系真品,88280个包装盒系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制造数量达88280个,已构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均予以没收。
【解读】
本案中被告人低价大量采购散装SKF真品轴承,委托他人制造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进行包装销售。其自行分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用“假包装”卖“真货”,仍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