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之前在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在民法典当中首次规定了声音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定的声音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运用到其他软件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可能同时侵害了声音权益的制作、公开、使用或许可使用权。
部分商家会使用模仿名人的声音来用于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应用,如果主观上追求与他人的身份进行混淆,在客观上也容易甚至足以造成相关受众对声音来源的混淆,结果上就会造成侵犯相关明星的声音权益。但需要强调的是,应区分是公开表明模仿还是故意进行混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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