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案作出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裁定:
“康文森无限许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本院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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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所以,康文森一旦违反,每天都是一个违法行为,每天处罚100万,累计不封顶... 😂😂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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