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恶意抢注 “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的消息8月19日晚发布后,很多吃瓜群众纷纷提出,抢注奥运健儿姓名行为太恶劣了!在依法快速驳回的同时,对于其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是不是应该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此前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清澈的爱”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已被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等待恶意抢注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并对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予以谴责。
公告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注意到,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时间大多与奥运健儿的夺冠时间非常接近,例如陈梦7月29日获得乒乓球女子单打冠军,7月30日其姓名便被抢注;全红蝉8月5日获得10米跳台冠军,8月6日其姓名即被抢注。此外,“杏哥”“添神太子”“添神下凡”“军神”“张常鸿排骨包”等在奥运期间火爆全网的热词也成为被抢注对象。
公告在驳回这些商标并谴责抢注行为的同时,还公布了109件恶意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名单。
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拳出击,及时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丁真”“清澈的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社会高度关注,公众拍手称快。相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果断出手,对恶意注册相关申请人及代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恶意注册“火神山”商标的代理机构予以10万元顶格处罚(戳→超链接);2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被山东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戳→超链接)。
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10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第7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可见,抢注“全红蝉”等奥运健儿姓名的行为,属于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的行为之一。据了解,已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告,准备对恶意抢注“全红蝉”申请及代理机构开展立案调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2018年以来已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15万件,并建立起黑名单制度,已有近千人涉嫌恶意商标注册被列入“黑名单”。
尽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恶意注册行为作出处罚,甚至顶格处罚,但恶意注册行为依然屡禁不止,除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外,最近甚至发生“塔利班”商标被抢注的事件,舆论一片哗然。
有观点认为,是因为现有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且对有些行为缺乏具体规制条款。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为恶意注册申请人代理的代理机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同时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首件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处罚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雪耐)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但是,经查阅法律法规,发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均未对代理机构代理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第十条)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申请人被罚款(1万元),但代理机构并未被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仍接受委托的……”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构成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驳回,但上述商标显然侵犯全红婵等人在先姓名权,属于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将持续关注恶意抢注“全红蝉”等商标事件后续发展。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李春
执行编辑:黄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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