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思强
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摘要
动漫形象周边作品商业开发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角色形象权、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动漫影视作品制片人、授权人普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有关规定,对角色形象实施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定义,和剧本、音乐一样可以单独使用的人物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未经人物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权利人许可,采取从平面到立体的手段,擅自复制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构成侵权行为。
2020年4月25日,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发布2019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珠海市向荣玩具加工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入选该十大案件。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点评意见指出:本案系动漫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办对准确把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执法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加强动漫卡通领域著作权保护具有借鉴意义。可以预见,在一段时期内,各地著作权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受理和查处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衍生品投诉可能会有所增多。本文基于学术探讨的目的,采取历史研究、规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回顾了奥特曼系列作品创作过程,梳理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奥特曼民事案件、行政处罚案例,初步分析了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执法涉及的复杂的著作权法问题,提出了应对影视作品角色形象著作权行政执法疑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20世纪50年度以来,随着彩色电影、彩色电视机逐渐普及,圆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株式会社)推出奥特曼系列“特殊摄影”影视剧。近年来,奥特曼剧影视作品制品人、授权许可人,往往会配合影视剧的播出,创作制造玩具、文具等大量衍生品。奥特曼系列衍生品,以系列影视剧中角色形象为蓝本,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现一定的审美意义,其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形式,为制片人带来丰厚受益,也面临合同纠纷、侵权盗版等问题的困扰。
一、奥特曼系列作品创作过程
奥特曼(ウルトラマン),是日本奥特曼系列(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特殊摄影(特殊)影视剧中的变身英雄。“特摄”,即利用皮套模型、特技演员、光学摄影、后期合成等“特效摄影” (SFX)技术拍摄的影视作品。纪录片《特摄之神圆谷英二:奥特曼诞生的幕后》详细介绍了圆谷株式会社创始人圆谷英二制作拍摄奥特曼系列特摄电视剧的曲折历程。1901年7月7日,圆谷英二出生于福岛县须贺川市。年少时,圆谷英二曾梦想成为飞行员。经过短暂飞行训练遭受挫败后,圆谷英二开始学习电器知识,结识了电影制作相关人士,随后成为摄影师助手。1927年,圆谷英二首次在《少年的剑法》(衣笠映画联盟·犬塚稔导演)中担任主要摄影师。此后,圆谷英二在拍摄各种电影的同时,潜心研究摄影技术。加入东宝株式会社后,圆谷英二担任特殊技术课的第一任课长,开创了“特摄怪兽电影”的新类型。
1963年,圆谷英二设立圆谷特技制作公司(现在的“圆谷制作”)担任监修。1964年10月,第18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在日本东京举办。受到日本体操运动员矫健身形的启发,圆谷制作利用特殊的皮套材料,开创性地用真人出演怪兽电视剧。1966年,圆谷制作所摄制的空想特摄系列第1波—《奥特Q》在电视台播放。圆谷制作创造出“专门应对怪兽事件的特别小组科学特搜队,全力应战怪兽,在与怪兽僵持不下的危急时刻,正义的超级英雄奥特曼出现,英勇打败怪兽”的故事。1966年7月17日—1967年4月9日,“初代·奥特曼”特摄电视剧《奥特曼》在TBS电视台放送,共39话。1965年,圆谷英二将时年36岁的雕塑家成田亨招入麾下担任美术职员。成田亨基于怪兽设计三原则,通过意外性和抽象化的笔触,采取极度单纯化的头部,配合闪光的眼睛,略含微笑的嘴部造型,创造了初代奥特曼的美术形象。此后,因为与圆谷英二产生诸多分歧,成田亨离开圆谷制作。
1966年起,圆谷株式会社制作先后推出160余部奥特曼系列电视剧,配合推出小说、动漫、电子游戏、舞台剧等衍生产品或作品。据百度网信息显示:圆谷株式会社最新制作的电影《泰迦奥特曼剧场版:新生代之巅》原定于2020年3月6日在日本上映,但是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而撤档;2020年6月20日东京电视台将播出《泽塔奥特曼》电视剧。
1993年,《宇宙英雄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雷欧奥特曼》和《爱迪奥特曼》被引进国内并在上海东方电视频道上播放,《赛文奥特曼》仅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播出。由于这几部奥特曼剧集都制作于日本“昭和”年间(1926年12月25日—1989年1月7日)并且共享同一世界观,因此被称作“昭和系”奥特曼。1995年,圆谷在沪成立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此后,尽管奥特曼系列作品始终坚持了不出现流血画面的基本原则,但仍在我国被划入“暴力类”作品受到管制,未在电视台播出。2003年,《迪迦奥特曼》终于取得播出许可,但依然被划入“暴力类”作品名单,未在电视台播出。历经多方努力,《迪迦奥特曼》通过国内主要版权代理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世纪华创),登上上海电视剧频道(中途转至新频道《炫动卡通》)。2006年,为促进国产动画发展,广电总局出台黄金时段海外动画禁播令,《迪迦奥特曼》等奥特曼剧集此后极少在电视台播出。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法律问题相当复杂。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为角色提供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角色的版权保护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美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逐渐发展出“角色轮廓”(character delineation)、“被叙述故事”(story being told test)等操作性比较强的原则标准,用来检验角色特别是文字角色的可版权保护性。
199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角色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报告指出:广义而言,“角色”一词既包括虚构的人类(例如泰山或詹姆斯·邦德),也包括非人类(例如唐老鸭或兔八哥)和真人(例如电影或音乐界的名人、运动员)。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角色形象这一作品类型,理论与实务界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根据当前著作权法的规定,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归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行列(《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称为视听作品)。各个特定名称、特定剧集中的奥特曼形象,由真人穿着皮套扮演,其形象由创作者或者制作公司预先设计,不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肖像权,如构成美术作品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68号)中指出:影视作品是利用技术手段将众多相关作者和表演者及其创作活动凝结在一起的复合体,相关作者的创作成果被融为影视作品之中,故《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著作权,同时规定相关作者享有署名权。
“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除剧本、音乐外,美术作品也属于能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属于能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定中同时指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二、奥特曼作品著作权纠纷及典型案例
1996年,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声称其与圆谷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第三任社长,已于1995年6月去世)于1976年签署了文件(以下简称“1976年文件”),并享有文件中所述的《奥特Q》、《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这几部旧作品在全世界除日本以外国家及地区的永久使用权。此后,辛波特与圆谷制作就其著作权纠纷,先后在日本、泰国、中国提起众多诉讼。查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openlaw等公开数据库可以发现:2005年以来,与奥特曼有关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频频发生。2005年以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辛波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奥特曼作品版权问题作出判决或裁定。
2005年9月30日,辛波特·桑登猜(简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简称采耀公司)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圆谷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圆谷皋与辛波特签署的《1976年合同》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辛波特与采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知识产权年鉴·2011》披露:为避免各地不同法院针对辛波特、采耀公司与圆谷公司相同事实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召集全国受理了涉及奥特曼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北京、上海、江苏、山东高院及广东两级法院的同志在北京召开协调会,先中止审理全国其他法院受理的奥特曼著作权侵权诉讼,等待该案确认奥特曼著作权权属的审理结果出来之后再恢复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 认定,因日本国、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不应以日本国、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圆谷制作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259号]
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于奥特曼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辛波特、采耀公司与圆谷公司奥特曼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先后受理了“鹿角巷”等标识涉嫌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各地版权执法部门也受理了大量与此相关的投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辛波特、采耀公司与圆谷公司奥特曼侵权案件的做法,为“鹿角巷”等大批量投诉、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9年10月11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公开了珠海市向荣玩具加工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该网站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1月11日,广州灵动创化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向荣玩具加工厂生产产品名为“玩具(宇宙超人)”和“玩具(2号)”系列产品,与投诉人的“罗素奥特曼/《罗布奥特曼》”和“布鲁奥特曼《罗布奥特曼》”系列产品外观基本相同,仅在颜色、条纹等方面有细微差别,涉嫌侵犯了投诉人所拥有的“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经调查核实,该玩具加工场自2018年11月13日开始,自行开发了两套模具,共生产了5000个“玩具(宇宙超人)”系列产品和5000个“玩具(2号)”系列产品,并将这两个系列的产品包装成产品编号#6001到#6027共27个系列的超人飞轮盒装产品,至案发销售了1944盒,应收货款共48290.4元,已收10000元定金的事实。
2019年2月25日,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作品与某玩具加工场的玩具美术作品的异同性进行了比对鉴定。
2019年3月14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宇宙英雄奥特曼与涉嫌侵权商品的异同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某加工场的“玩具(宇宙超人)”“玩具(2号)” 与“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的布鲁奥特曼(旋风形态)构成实质性相似。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复制品“玩具(宇宙超人)”产品(12寸)300个、“玩具(宇宙超人)”产品(5寸)300个、“玩具(2号)”(12寸)300个和“玩具(2号)”(5寸)300个共1200个、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日本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根据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圆谷株式会社出品的特摄剧《罗布奥特曼》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执法机构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侵犯圆谷株式会社影视作品《罗布奥特曼》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产生了很好的积极效果。
2016年1月,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日本熊本县萌熊吉祥物“KUMAMON”的义乌市某玩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案是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又一宗侵犯日本作品著作权案重大案件。
2017年10月1日,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拍摄制作的《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在国内上映。在此之前的2017年9月6日,日本圆谷起诉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正式立案。蓝弧方面声称:已经取得了泰国公司奥特曼海外的相关权利,中国的法院也做出了认可的判决,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
《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著作权纠纷,还涉及法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使奥特曼等系列影视剧始终受到观众关注,制作方往往会在每部新剧中对角色形象进行再创作。
考虑到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受到版权保护期限限制的现实,具有悠久创作制作传统的美国迪士尼公司,一方面极力推动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一方面采取对原作品形象进行再创作的方式,在原角色形象基础上,创造出新的角色形象。1998年,《松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CTEA)获得通过。原本于2003年将过保护期的米老鼠形象,版权保护期又延长了20年。
三、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行政投诉的要点
纪录片:特摄之神圆谷英二 :奥特曼诞生的幕后
纪录片:成田亨·奥特曼诞生秘史
向荣玩具加工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http://wgltj.zhuhai.gov.cn/zwgk/pfzl/yasf/content/post_2052840.html
(美)朱莉·E.科恩(JulieE.Cohen):全球信息经济下的美国版权法,王迁译,商务出版社,2016年11月
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
初代奥特曼
1967年赛文奥特曼
赛文奥特曼X(2007年)
布鲁奥特曼和罗素奥特曼(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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