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
共享充电宝
共享汽车
……
当“共享经济”风靡
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
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重视
听说过“共享会员”吗
“共享”视频网站VIP账号的行为
本期京小槌普法
这就带你一探究竟
案 情 简 介 .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系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优酷公司发现,M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M公司辩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M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M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系合法购买取得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使用权,并无主观过错。涉案APP系通过“共享会员”服务实现对优酷公司VIP账号的共享创新,系新型商业模式,既未扰乱优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亦未损害优酷公司的利益,且也没有因此获利。
优酷公司认为,M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涉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优酷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M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94.6万元、合理开支5.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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