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公司自2012年11月16日起即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头条”“头条及图”“今日头条”“每日头条”“toutiao.com”等商标,其所持有的“toutiao.com”“jinritoutiao.com”等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早于诉争域名的注册时间。
此外,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对“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为www.toutiao.com)及手机软件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诉争域名注册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一审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诉争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tiaotiaoba”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益并无不当。
虽然张某主张诉争域名与“toutiao.com”域名存在差异,但考虑到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和读音上均较为相近,故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张某以搜索库公司名义开办的头条网网站的备案名称和整体页面设计均与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较为相近,加之其网站登载的部分内容、提供的部分服务亦与今日头条网站存在重合,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鉴于字节跳动公司“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为www.toutiao.com)及手机软件在诉争域名注册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张某理应知晓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在先权益的事实,其仍然注册使用诉争域名从事与字节跳动公司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行为实难谓正当。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无正当理由注册诉争域名并用于经营的行为,存在攀附字节跳动公司商誉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并无不当。故对张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