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庭内外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作品”一词,但是实际上,日常生活中的“作品”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是等同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怎样判断自己的创作成果是不是“作品”呢?又如何认定自己的“作品”属于哪种具体类型呢?这其中就涉及到作品认定与作品类型归入之间的关系。
现行法规与适用的困境
现行法律中有关“作品”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当中。其中《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法定的作品类型,《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作品的概念及其一般构成要件。所以对于常见客体而言,在认定它能否构成作品的同时就可以明确它的法定作品类型。也就是说,判断某个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与判断它的法定作品类型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不过,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出现了一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典型类型作品的客体,但却又是富有美感的、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独创性表达。这就引起了作品认定与法定作品类型判断之间是不是存在顺序关系的讨论。究竟是先进行作品一般构成要件的认定还是先进行法定作品类型的判断呢?构成作品是不是以归入法定作品类型为前提呢?“音乐喷泉案”就面临着这一疑问。
司法实践巧解法律适用难题
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没有正确的法律解释,就没有正确的法律适用。所以,要解答前面这些疑问,还需要对《著作权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在“音乐喷泉案”中,判决通过溯及《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法》第三条的立法模式进行理解,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虽然与《伯尔尼公约》一样为新类型作品预留了空间。但鉴于《著作权法释义》明确限制了司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进行扩大解释适用,这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还存在障碍。在此情况下,判断不属于典型类型作品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时,需要法官遵循法律解释的逻辑进行法律的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就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而言,由于它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而进行的取舍、选择、安排,展现出了一种艺术美感表达,也满足“可复制性”要求,所以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就涉案客体所属作品类型,虽然它是动态的、需要借助计算机软件编辑,但并不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判决通过文义解释,认为“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并没有限制它的表现形态和存续时间。涉案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它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判决又从价值解释角度出发,认为法律解释要顺应科技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突破一般认知下静态的、持久固定的造型艺术作为美术作品的概念束缚,将涉案客体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有利于鼓励对美的表达形式的创新,有助于喷泉相关作品的创作。
于是,通过法释义学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法官在尊重现行法律规定和与时俱进地维护智力创新成果这一看似十分艰难的选择之间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法律逻辑的路径。
疑难在新规定下迎刃而解
面对审判实践中的前述困难,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通过对第三条的修改解决了“音乐喷泉案”所面临的纠结法律适用难题。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方面,新规定将作品概念与构成要件的规定从实施条例的层面上升到法的层面,实现了作品构成要件认定与作品类型判断的一致与统一。如此,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范层级上的不一致所产生的作品认定与作品类型判断是不是存在先后顺序的疑问便迎刃而解。根据新规定,对某个客体进行作品认定时,先判断它是否符合作品的特征要件,再结合具体类型作品的特点将它归入到某一类型当中即可,二者在认定思路上也完全可以实现同步进行。
另一方面,新规定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订为“视听作品”,从表现形式这一类型划分标准上更好地明晰了视听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的特征区分。这就为现行法在面临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等以新的视听形式表现的客体时,如何协调作品概念与法定作品类型归入之间的法律适用困境提供了一种适宜的解决方案。
同时,新规定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为典型作品类型列举的兜底条款。当出现符合作品特征但又不能被前八类囊括的新类型客体时,还可以将它归入到这一条款中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这就为新客体的作品保护留出了适当余地,也为司法实践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给出了合理空间。
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