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都希望早日获得授权,从而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虽然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周期已经大大缩短,但是,在个别领域和案件中,专利审查的周期仍然有可能较长,从而影响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为了对这类案件的专利权人予以补偿,新专利法第42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也借鉴于美国的专利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其初衷在于弥补由于专利审查对保护期限所造成的延误,但是,美国相关的期限计算方法和操作流程已经比较成熟,甚至提供了在线的计算工具。我国将如何具体实施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如何认定何谓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仍然有待未来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明确。无论如何,这必定使得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更加合理,只是未来在判断一件专利的保护期限时,不能再简单地说是自申请日起的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而是需要仔细核实其是否申请了期限补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