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另起炉灶业务“飞单” “派若特”傍“派诺特”被判侵权

    近日,原告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派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成立于2006年,系法国派诺特公司的关联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线电通讯科技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等,享有G944420号“201409111548557379”、 G947073号“PARROT”、G650645号“PARROT”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些商标核定使用在电视荧光屏、移动电 话、无线技术等商品上。第一被告成立于2005年,原名上海森萌国际贸易公司,第二被告为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件级其辅助设备、电子设备、仪 器仪表、汽车配件等的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等。第二被告自2011年11月21日起担任原告OEM区域商务经理,并签订有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 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2012年5月3日,克莱斯勒公司向第二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咨询向原告采购车载移动数字电视盒相关信息。次日, 第二被告即将该信息转发给第一被告的员工要求其跟进该项目。同时5月21日第一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为涉诉时的名称,申请变更时曾将“派诺特”作为字号。随 后,第二被告与克莱斯勒公司多次邮件往来接洽,在邮件中突出使用“Parrot”字样和“201409111548557379” 图形,并以第一被告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公司向第一被告支付了150余万元价款。随后,因第一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克莱斯勒公司向法国派诺特公 司询问项目进度时,原告方才发现相关情况。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 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第二被告在与案外人接洽的电子邮件中突出使用了“Parrot”字样和G944420号商标中的图形、 G94442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邮件内容均指向涉案业务,属于商业磋商中形成的交易文书,属于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第二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最终指 向的经营主体为第一被告,不属于履行原告职务的行为,不属正当使用原告商标。第二被告既是侵权行为的起意者,也是具体实施侵权的直接行为人,与第一被告之 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和具体分工,构成共同侵权。二、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原告与第一被告间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第二被告接触到涉案业务信息后采取了变更第一被告企业名称等多种手段使该公司最大程度地向原告靠拢、混同,以此误导克莱斯勒公司。两家公司的字号在字形、 读音方面近似,在整体比对、隔离比对两者时容易产生误认、混淆。第一被告使用“派若特”字号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构 成共同侵权。三、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克莱斯勒公司基于法国派诺特公司系全球领先的专业通信技术设备提供商、“parrot”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 向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二被告提供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明确选择原告为合作对象,是针对原告的特定商业邀约,不为公众知悉,是专属原告的商业机会,属于 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原告也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该信息属于原告的经营秘密。第二被告为达“飞单”目的实施了包括披露、使用原 告的经营秘密在内的行为,以及第一被告在明知情况下仍使用该经营秘密并实际与克莱斯勒公司达成商业合同的行为均构成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综上所述,法院判 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派若特”字样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 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浦东法院)

文章标题:高管另起炉灶业务“飞单” “派若特”傍“派诺特”被判侵权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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