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3期20210814(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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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商业秘密

编者: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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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3期20210814(商业秘密)

刊首语

老高于2021年8月14日于宁波办公室

商业秘密。

近年来,商业秘密被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等问题频发,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所在。

今天分享的案例里,有涉案1.69亿元!宁波史上最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开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给出的法律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律也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浪潮,例如2016年5月,美国颁布了《保护商业秘密法》,2016年6月,欧盟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我国也于2017年、2019年连续两次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推向了新的高潮。

对于商业秘密,你有什么想说的?

案例

1、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有效证据?法官:3个要点!

桐庐法院 浙江天平

微信是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的掌上通讯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今年1月至7月,桐庐县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有92件(有17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占31.94{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一起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邓女士向王老板购买茶叶、茶具等产品,总计赊账两万多元。2021年,王老板在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至今也未支付所赊货款,便向邓女士讨要。由于事隔多年,邓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在王老板那买过东西,不愿支付货款。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开庭的时候,邓女士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王老板却表示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邓女士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请。

案例二

李老板是开针织厂的,与张老板素有业务往来。2021年,李老板对账后发现张老板还有2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付清,便通过微信向张老板讨要,张老板在微信回复说:“还欠6、7万,没有20多万那么多。”由于双方账目出入太大,根本谈不拢,李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

为了打赢官司,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没想到的是,开庭时,张老板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怀疑微信聊天记录是虚构的。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李老板拿出手机,当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张老板该微信账号是否是其所有时,张老板只能承认。面对确凿的证据,张老板最终和李老板达成了调解协议,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付清。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请注意以下方面????

1、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2.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2、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3、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2、侵犯商业秘密涉案1.69亿元!宁波史上最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开审

宁波鄞州法院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3期20210814(商业秘密)

近年来,商业秘密被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等问题频发,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所在。宁波知名上市公司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有色合金材料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博威公司注重研发创新,成立了国家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入选全国首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过多年的成长和积淀,博威公司自主研发了黄铜棒全自动生产布局等共计11项技术,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博威公司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高薪诱惑下,博威公司的技术团队先后“跳槽”,并以博威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基础,在新公司启动了和博威公司类似的项目论证工作,涉及的11项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高达1.69亿余元。

8月13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应启明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某、黄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吕益军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也是全市最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9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尽快投产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起,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翁某、王某(2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苏某、黄某、刘某、廖某等人,借此获取博威公司的技术资料。

上述人员在博威公司都有超过8年的工作经历,从普通员工到关键岗位,在高薪诱惑下将博威的技术秘密作为入职新公司的“敲门砖”,从博威公司离职后擅自将在博威公司掌握和接触的“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信息”等11项技术资料私自带出。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述技术人员及技术资料为基础,成立铜合金高强项目组,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博威公司的技术信息,启动了和博威公司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生产线布局规划、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完成了《年产16万吨铜合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其间,被告人廖某、苏某、黄某担任被告公司高强项目组员,参与铜合金高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被告人刘某担任被告公司品管负责人,在公司筹备阶段负责厂房的基建工作。

经鉴定,博威公司所主张的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的相关技术等11项技术信息,与四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所查扣的电子数据中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博威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技术虚拟许可价值共计1.69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结果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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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索引擎输入自家品牌的商标名称,搜索结果首位却成了竞争对手的广告,这让品牌方百思不得其解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域名推广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母公司拥有多个知名餐饮品牌。经母公司授权,原告获得涉案餐饮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将该商标名称设置为网站关键词和广告语,用户通过某款特定的搜索引擎检索该商标名称,搜索结果首位展示的网站名称与内容摘要均显示原告商标名称,但该链接指向被告网站。点击该链接,网站内容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麻辣香锅加盟广告,并未出现原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用于网络在线广告推广,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最新打击侵权汇总。8.10

莲塘海关查获出境侵权U盘12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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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塘海关此前在出境货运渠道查获的1250个U盘,经联系权利人进行确权,侵犯 “HONDA”知识产权。目前,该案件已由海关处置部门处理。

侵权“HUAWEI”光纤终端设备!

近日,大鹏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一批涉嫌侵犯华为品牌知识产权的光纤终端设备,共3379个,货值约6万元。海关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印有“HUAWEI”标识,做工粗糙、包装低劣,夹藏在正常申报的电源、风扇电机等货物中,企图蒙混出口。经确认侵权,目前已扣留。

资讯&文章

1、“知”到你身边:大猩猩自拍有版权嘛?

大猩猩用摄影师的相机拍了张照片,著作权归谁?此处为语雀视频卡片,点击链接查看:大猩猩自拍有版权吗.mp4

这个问题其实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那这个问题当中拍摄这个摄影作品的是个大猩猩,它不是人,所以它不能享有作品的权利。

拍照的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一只猴子的玩笑,只有这只咧着嘴笑的猴子才知道。但它却引起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谁拥有“火影忍者”(Naruto)所拍摄照片的版权,是猴子还是人?

但它确实引起了长达一年之久的传奇故事,美国版权局甚至维基都加入其中。

“猴子自拍照”版权纠纷以双方和解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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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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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起诉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广东晟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太阳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刘德华侵害电影改编权、摄制权。

认为其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被电影《扫毒2:天地对决》“几乎是完全抄袭”,将包括刘德华在内的7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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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目前在向被告送达中。

3、江苏各中院又审专利,北京知产法院行政案开始诉前调解…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

划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一审;

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

这两类知产民事案件,江苏各地市中级法院,各管各家。

一方面说明南京苏州知产案件负荷已经鸭梨山大。

一方面说明散装苏大强随时具备独立作战能力!

无独有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开始亚历山大案件分流了????

8月12日去北知立案,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已经有机会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告知书》了。

划重点:

1.“对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

2.“经诉前调解程序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4、谷歌的漏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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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点10年前,我们推出了漏洞奖励计划(VRP)。我们的目标是为安全研究人员建立一个向 Google 报告错误的渠道,并为我们提供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感谢他们帮助 Google、我们的用户和互联网成为一个更安全的地方。为了回顾我们在这些目标上的进展,以下是 VRP 在过去 10 年中与社区一起取得的成就的快照:

奖励的错误总数: 11,055

获奖研究人员人数:2,022

代表84 个不同的国家

总奖励: 29,357,516 美元

为了庆祝我们的周年纪念日并确保未来 10 年同样(甚至更多)成功和协作,我们很高兴地宣布推出我们的新平台bughunters.google.com。

5、75岁的宗庆后,刚刚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证

实际上,娃哈哈创投早在2010年11月8日就已正式成立。只不过一直到今年7月9日,才正式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这一次随宗庆后一同完成基金从业资格的,还有6位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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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宗庆后亲自掌舵,娃哈哈要正式进军VC/PE圈了。


尽管在此之前未直接参与VC投资,但实际上娃哈哈以LP身份涉足创投圈已久。根据天眼查APP显示,娃哈哈创投曾在2016-2017年间,多次出手创投机构,成为丰川资本、高瓴、国药中金的LP。


穿透娃哈哈创投的股东图谱还可以发现,娃哈哈创投的控股股东杭州娃哈哈宏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振投资)持股9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另1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股份由宗庆后妻子施幼珍持有。其中,宏振投资还是深创投旗下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第四大股东,宗庆后本人在其中担任副董事长一职。

6、国知局:9月1日起,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需提交诚信承诺书

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

为严格规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提交文书、证据的相关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特此通知。

附件:《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8月6日

7、李连杰,谈为什么拒绝出演《黑客帝国》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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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我来说是一场商业斗争,”李小龙说,”我意识到美国人希望我拍三个月,但要和剧组在一起九个月。而在六个月里,他们想把我所有的动作都记录下来,并复制到一个数字库中。”他补充说:”在录制结束时,这些动作的权利将归他们所有。”

我担心未来的技术会让美国的电影人以数字方式复制我的动作,再套上任何演员的脸。我一生都在训练,我们武者只会越来越老,他们却可以永远拥有我的动作,变成他们的知识产权,所以我拒绝与他们合作,不让他们使用数字技术捕捉我的动作。

李说,未来的技术将允许美国电影制作人以数字方式复制他移动的身体,并将任何演员的脸叠加在上面。”我在想。我的一生都在训练。而我们武术家只能越来越老。然而,他们可以永远拥有[我的动作]作为知识产权。所以我说我不能这样做,”

8、一句话消息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三审:对“大数据杀熟”作出针对性规范。
  • 8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其中,白皮书强调,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工具&资源

1、浙江法院电子卷宗查阅下载操作指南

各位律师朋友!浙江法院网更新啦!大家千呼万唤的网上阅卷支持文书下载功能如期上线!可以直接通过浙江法院网下载和打印需要的文书啦

之前,网上阅卷查看各类文书,只能浏览,却不支持下载。本次更新后,在浙江法院网的网上阅卷功能里面,目前已经支持文书下载啦!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选择案件卷宗(针对刑事案件需先申请,法官同意后方可进入查阅):

在案件卷宗目录中,可选择查看本案卷宗,通过切换左上角页签也可查看原审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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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右上角有下载功能,通过选择左侧目录,可以打包下载文书,一次下载不多于10份文书,下载的文件会加浙江法院网水印阅卷公章,如下图,所选材料经过验证后即可下载:

✨另外,悄悄告诉你: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APP近期也会上线这个功能,敬请期待!

2、WIPO中国:大胆创意:初创企业知识产权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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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依靠单一创意的初创企业如何成功地把创新推向市场?一份新的介绍性指南为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历程中的作用提供了路线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最新发布的大胆创意:初创企业知识产权指南通过循序渐进的建议、有用的案例研究和简单的核对表,说明了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持竞争力,管理风险。

本出版物向初创企业介绍知识产权,面向任何将基于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推向市场的初创企业,对任何希望认真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家都很有用。

本出版物目前仅有英文版本上线。wipo_pub_961.pdf

荐书&知识产权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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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出版时间:2020-07-01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24期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专利侵权抗辩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3期20210814(商业秘密)

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占专利侵权案件总量的5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统一裁判思路,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要件指南》(全文4万余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57个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38个典型案例。

本期刊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三):《专利侵权抗辩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现有设计抗辩认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审查要点】

1.现有设计抗辩本质上属于抗辩权,被诉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均可以主张。

2.法院无需主动审查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是否为现有设计,但鉴于被诉侵权人可能不了解现有设计抗辩制度,在被诉侵权人提交了现有设计证据却不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或者主张专利设计在申请日前是通用设计,或者已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主张中止侵权案件审理时,可向被诉侵权人释明是否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3.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以使用方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等。为公众所知,指的是能够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即公众可以获得,而不要求公众实际上已经获得。

4.现有设计的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该现有设计指的是现有设计文件中所展示的产品设计,包括图片、照片或者实物上能够确定的产品外观。

5.现有设计的比对标准同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标准。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首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所对应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再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则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6.被诉侵权人一般只能援引一项现有设计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而不能援引几项现有设计的组合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此外,被诉侵权人可以以一项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7.被诉侵权人如以多份对比文件分别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应对各份对比文件分别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进行逐一审查判断。

【注意事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与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效力并不相同。宣告专利权无效系对专利权效力的否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并不涉及对专利权效力的评价,仅是在个案中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先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633号〕

裁判要旨: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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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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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田电动滑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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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京东集团西南总部大楼正式投入使用!

文摘

1、公知常识的司法认定

邱明东知产北京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当事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通常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在难以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所属领域的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只要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能够证明其记载的技术知识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非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在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对于普通医学期刊的认定做出了相关回应。

涉案专利为201110187700.2号“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涉案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

专利申请人不服,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主张,被诉决定引用的证据1《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既不是教科书,也不是技术词典,仅为相应年度的肿瘤研究领域最新成果合编成卷的综述性质论文集,明显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被诉决定引用该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明显违反审查规则。

法律分析:

该案中,《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出版发行日早于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两年多,但其仅为肿瘤医学研究方面的期刊杂志,虽然该书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记载了“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但是该书“序”亦明确记载“《肿瘤研究前沿》将会适应这种需求,结合著者自己的科研成果,将目前世界上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尽力以最通俗的语言介绍给同行及相关研究人员”,表明该书着重介绍肿瘤研究的重大进展。

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63期20210814(商业秘密)

在医学这一知识更新速度较为迟缓的领域,此类期刊杂志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医学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只有在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均能够证明《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记载的相关技术知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遍技术知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等,该技术知识才可被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据此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记载的相关技术知识是否为公知常识,而是直接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知产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该案系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出版发行日早于涉案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申请的对比文件。但是,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涉案申请的对比文件应当符合听证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被诉决定的依据,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并不知情且未对此发表意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出被诉决定,审理程序违反了听证原则。最终撤销被诉决定。

2、“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与认定

傅蕾 宾岳成人民司法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文/最高人民法院 傅蕾(二审承办人)宾岳成

裁判要旨:

对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来认定,而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进行认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实施了专利、参与了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具备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

案号

一审:(2019)京73民初207号

二审:(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

案情原告:焦蕊丽。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以下简称饲料研究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大兴区农业局)。

焦蕊丽系专利号为ZL03143241.7、名称为“一种增乳壮牛中药饲料添加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05年,焦蕊丽委托张从娥(涉案专利的主研人)进行该专利的市场推广、实施转让及专利维权。张从娥在饲料研究所的支持下,共同在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对涉案专利进行临床试验。经试验,涉案专利技术疗效显著。其后,双方没有再进行联系。2017年,焦蕊丽得知北京市大兴区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在第二期院区科技合作项目(2006-2008年)中针对涉案专利技术有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对涉案专利技术进行了技术推广。经了解,该项目使用的奶牛中药饲料添加剂配方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于是,焦蕊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618180元。

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饲料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大兴区农业局属政府机关,二者均不具备生产经营的资质,且无证据显示二者合作项目的实施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被诉侵权行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专利侵权要件,故判决驳回焦蕊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蕊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承担。其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关于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错误。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在表面上看似与经营营利无关,但实际上涉案专利已被该两被告向众多农户进行推广,众多农户也从涉案专利的使用中获利,而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也在推广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将“为生产经营目的”作为专利侵权构成的要件之一,系出于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目的。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既不能将“为生产经营目的”简单等同于实际获利;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性质认定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即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具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属性,其自身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其实施了市场活动、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仍可认定具备“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要件。

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饲料研究所赔偿焦蕊丽经济损失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大兴区农业局对其中2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言论

1、一个人的思想就像是一座冰山,自己能意识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其它大部分都埋在脑海深处,只有通过思考和写作,才能把它们发掘出来。——David Per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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